2015-12-23 17:55
来源:中国海洋报
近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明确经营性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拍挂”管理制度,公开出让海域使用权。与过去取得海域使用权以审批为主的模式相比,这意味着广西今后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参加海域使用权的公开竞拍。
《条例》规定,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另行规定。《条例》还对海域使用权证如何换发土地证作出了详细规定,对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也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可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这项“直通车”制度将有利于简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促进广西沿海三市海洋经济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西管辖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近年来,随着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在持续加大,广西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现行的一些管理办法跟不上海洋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制定一部符合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