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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预报[21日16时]: 4月22日广西沿海为全日潮,高潮位出现于0时前后,低潮位出现于11:30前后。近岸为1.2米左右的轻浪,北部湾北部为1.0-2.0米的轻到中浪。近海水温为2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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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如何实现高效便民原则

2016-02-26 15:26     来源: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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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为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已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施工案件如何实现高效便民原则?

  案件联合查办过程中,上级海洋部门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地方海洋执法监察力量对项目建设情况、业主单位人员熟悉的优势节约了办案成本和调查取证时间,地方海监机构也借助上级海洋部门对该行政相对人(用海大户)在项目用海审批上的制约,提高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沟通效率,促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结。本案的办理,为今后广西区基层海监队伍在面对国管、区管项目等超出查处权限的违法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5719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和北海市支队在北海市铁山港海域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北海市某有限公司正在实施尾水排海管工程建设。经查,该工程于20151月开工以来,在未按要求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来“大开挖”生产工艺改变为“顶管”生产工艺,并已填海建成1号、2号人工岛两处顶管生产工艺必备辅助设施。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施工进度已到放置沉井阶段(其中2号人工岛因超出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范围,已另案处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通知中关于“层级管理的原则”的要求,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的委托,北海市海洋局于201588日正式立案查处,日前该案已按法定程序办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7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补办项目建设所需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51228日缴纳了罚款。

【点评与分析】

建设单位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有关规定,应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然而,本案中建设单位在北海,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驻地在南宁,执法人员异地核查取证、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等案件办理事宜均不方便。

  我们认为:首先,高效便民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案件查处中应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处处替当事人着想,方便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其次,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和北海市海洋局执法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了高效便民的解决方法: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委托北海市海洋局,对本案中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按已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案件承办人员由省、市两级海监机构执法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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