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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 星期二
海洋预报[15日16时]: 4月16日广西沿海为全日潮,高潮位出现于19:4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4:10前后。近岸为0.2米左右的小浪,北部湾北部为0.2-0.6米的小到轻浪。近海水温为2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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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次制定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

2011-08-09 16:15     来源: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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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杨璇报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程序,明确补偿项目和标准。同时规定,对失海渔民的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渔民的海域使用权。据悉,这是该区首次制定此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委、财政、渔业、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或海洋功能区划调整需要的,因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使用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制订收回海域使用权方案,报请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方案经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补偿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依法取得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另一类是在200211日 《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等原因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为体现用海补偿的公平、公正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自身原因未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其补偿费用按该办法规定标准的70%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等级系数、海域补偿标准基数、海域使用面积的乘积;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计算;养殖产品补偿费按照种苗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计算;具体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收回除养殖用海以外其他项目用海的,补偿费用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决定之前,应当确保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海域使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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