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以港立市、以港兴市”,大陆海岸线全长537.79公里,海岛岸线全长156.7公里。《条例》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
《条例》共六章41条,包括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设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在海岸带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养殖控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建立了分类保护、自然岸线保护、建筑后退线、监督监测等制度。
根据《条例》,严格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涵盖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人文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敏感区,重要滨海湿地、候鸟栖息地、重要河口,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基岩海岸集中区域,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具体范围涵盖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条例》指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系统,加强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预报。行使海岸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测监视网络建设,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能力,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沙滩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条例》明确,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标准。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自然岸线属性的行为。
《条例》规定,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破坏、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治理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修复治理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