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规定》共35条,包括行政管理、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区域协同、要素支持、服务保障等内容,以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为目标,遵循“不重复、有特色”的原则和“敢于突破、不求大而全”的思路,立足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围绕发挥海洋经济独特优势和显著特色,着力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厦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聚焦区位优势,突出产业特色
《规定》以促进厦门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为脉络,重点聚焦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一是推进示范区建设,以入选全国首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为契机,统筹陆域开发和海洋开发,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特色鲜明、产业优化、生态优美的现代化湾区。
二是加快园区建设,以建设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抓手,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打造“创新、人才、产业”高地,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三是深化科技创新,支持设立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基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
四是传承发扬海洋文化,弘扬闽台海洋历史文化、南洋华侨文化、鼓浪屿世遗文化、海丝文化和本土民俗文化,推动海洋文博事业发展。
五是加强对外合作,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海洋周、金砖创新基地等平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
六是强化区域合作,深化厦台海洋融合发展,加强厦金海域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推动厦漳泉金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
促进型立法,明确政府服务职责
与以往管理型立法不同的是,《规定》属于促进型立法——强调政府职能的服务性和主导性,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规定》对于政府部门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服务职责予以明确,强调其在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深化海洋产业对外合作机制、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职能权属,主动作为、积极有为。
促进型立法具有很强的群众性,民众在促进型法规中呈现较为主动的角色。《规定》中对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涉海企业、社会组织等地位予以保障,充分发挥其能动性,调动其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例如,涉海企业可以与高校、院所自主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服务机制;金融机构可以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和服务;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等。
细化条款,抓好具体落实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作为《规定》明确的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负责部门,将在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司法局业务指导下,推动《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对照《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能职责,制定《任务分解表》,将具体条款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推动相关单位抓好具体落实。根据相关规定,推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或措施。
同时,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还将细化内部分工,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部门。同时,通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平台等评估手段,跟踪《规定》的知晓度、配套文件制定情况、重点条文落实情况等,科学评估《规定》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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