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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洋治理新实践——专家解读我国参加《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意义及影响

2025-12-25 11:30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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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处于北京时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于12月1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批准书。中国将自2026年1月17日《协定》生效之日起成为缔约国。


中国参加《协定》的这一重大举措,不仅彰显了我国践行多边主义、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大国担当,更将为我国海洋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力。多位政府官员、学界专家和业界代表从不同维度,解读了这一决策的深远意义与实践路径。


推进全球治理,引领绿色转型


海洋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协定》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聚焦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构建了深海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包括公海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四大核心制度,填补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若干空白、完善了相关规则。《协定》由联合国190多个会员国历经19年谈判,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是近年来联合国框架下多边谈判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是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的生动体现,是多边主义的重要胜利。


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刘洋表示,正如时任联合国大会主席克勒希所言,《协定》的出台是国际社会“里程碑式的成就”,是“实现2030年议程,包括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我国批准《协定》成为缔约国,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中国“有能力、有意愿、有担当”为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副所长陈彬强调,《协定》并非单纯限制开发,而是通过科学养护实现可持续利用。以划区管理工具为例,养护重要海洋生物的产卵场、育幼场等核心栖息地所产生的“溢出效应”,能有效避免过度捕捞,最终实现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平衡,契合我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维护国家利益,担起全球责任


作为深海活动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海洋大国,我国批准《协定》的决策既基于自身发展需求,也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唐冬梅表示,我国具备全海深、全海域调查能力,能抵达马里亚纳海沟等深海区域,在深海遗传资源获取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在后端开发利用上仍有提升空间。参加《协定》为我国提供了与国际社会交流合作的平台,助力我国在生物制造等新赛道实现突破,同时通过履行国际义务,展现海洋大国的责任与担当。


在批准《协定》的同时,我国作出了4项声明:《协定》生效前获取的深海遗传资源不受《协定》约束、《协定》适用范围不触及国家管辖海域、《协定》实施不损害现有国际涉海机构权限、《协定》缔约方大会应尽所有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策。这些声明旨在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符合《协定》规定和精神。


法律制度完善,产业升级并行


《协定》生效后,我国将面临一系列制度调整与产业转型,相关部门已启动配套准备工作。


唐冬梅介绍,自然资源部将作为履约主要牵头单位,围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活动,将新增三大职能:一是活动报备,规范探采行为;二是溯源跟踪,实现从获取到开发利用的全链条监管;三是惠益分享,参与国际共享机制构建。唐冬梅透露,我国正研究完善国内配套制度,确保履约工作有章可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施余兵表示,我国参加《协定》,将促进产业向绿色化、智能化转型,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翔宇认为,深海遗传资源共享是技术创新的催化剂。我国企业可借助国际共享数据,通过生物制造技术提升资源利用率,开发高附加值产品,满足民生需求,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携手全球发展中国家,共筑海洋命运共同体


我国在《协定》框架下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尤其注重与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共赢。


自然资源部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副司长王安涛介绍,我国已同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海洋领域合作协议,建立了蓝色伙伴关系,定期召开联委会和研讨会,为开展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具体务实的海上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能力建设方面,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牵头成立了金砖国家深海资源国际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承建了中国—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培训和研究中心,同将近20个全球南方国家建立了30余个联合海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为聚焦深海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等领域合作提供平台。我国还通过“蛟龙”号载人深潜国际联合航次、“深海生境智能认知与探索多模态大模型”等公共产品,邀请各国科学家参与深海探索,提升对深海生境的科学认知。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苟海波回顾,协定》谈判中,各方立场差异巨大,关注各有不同,直到最后一次会议,案文中仍保留着数百个标注未决问题的方括号。《协定》的达成说明,对于国际事务中的难题,只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充分理解、考虑彼此关切,一定能够找到解决各方关切的办法。“中国批准这一反映国际社会共识的《协定》,彰显了顺应时代潮流、促进合作共赢的大国担当,体现了对加强全球海洋治理的坚定支持,为协定的实施和后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苟海波说。


从2004年启动谈判到2026年正式生效,《协定》的推进历程见证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发展演进。我国参加《协定》不仅为自身建设海洋强国开辟新空间,亦为全球践行多边主义注入新活力,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一个更加规范、公平、可持续的全球海洋治理新时代即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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