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需要纳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等市所辖行政区域。
《条例》共7章50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开放开发,改革创新、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保障措施,附则。《条例》明确,北部湾经济区立足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服务西南、华南和中南,以构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西部陆海新通道门户枢纽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为目标,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条例》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导向、有序开发,科学布局、优势互补,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北部湾经济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居住适宜的区域。
在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北海、钦州、防城港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重大专项规划等一体化统筹机制,协调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引进。
优化临港优势产业布局,统筹北海、钦州、防城港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临港优势产业集群、临港新兴产业集群、临港现代服务业、旅游和康养产业、医学医药产业。
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和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铁海联运自动化码头,积极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相衔接,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门户港。
加快建设高水平开放合作核心平台,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强区域联动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和协同联动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统筹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跨区域污染联合会商、重点流域水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联合防治制度,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机制,统筹构建沿海红树林湿地、海洋公园、生态旅游区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体系,形成相互协同、陆海统筹的生态安全格局。
在开放开发方面,《条例》提出,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平台,按照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要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和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合作战略。《条例》明确,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沿边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等产业,积极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产业、清洁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在改革创新方面,《条例》明确,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建设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简化国际船舶进出北部湾经济区港口手续,优化国际船舶营运检验、登记、备案(许可)业务流程,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要求,北部湾经济区实行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创新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闲置用海盘活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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