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海洋预报[20日16时]: 11月21日广西沿海为全日潮,高潮位出现于08:4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20:00前后。近岸为0.8米左右的轻浪,北部湾北部为1.0-1.8米的轻到中浪。近海水温为25.0℃左右。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海洋科普 > 海洋法律

关于宪法,这些知识你需要了解

2019-12-03 11:13     来源:广西海洋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众法之源,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12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已经历哪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我国宪法的内容有哪几个部分?

序言;

第一章“总纲”,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主要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检察院的组成、职权等;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规定了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该决定从2018312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国家宪法日为何是124日?

20141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124日正式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1)平等权。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2)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5)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7)监督权。具体包括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和劳动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等等。

 

广西海洋地方性法规知识普及

 

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我区有哪些主要规定?

广西管辖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等资源。近年来,广西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给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为规范我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311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2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

    明确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海洋、环保等部门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确立海洋环境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

强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机制,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实行有关资源共享机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救援应急队伍;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要建立兼职救援应急队伍;发生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防灾减灾和事故处理。

()确立海洋生态保护的多种工作途径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报建为海洋生态监控区;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科学论证,在指定区域进行可控性实验和跟踪观察。

《条例》特别制定了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多元化防治措施:

一是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控制;

二是加强入海河流水质管理;

三是防治养殖污染,规定海水养殖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控制浅海滩涂养殖总量;

四是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的管理,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迁移或者关闭排污口;

五是强化陆源污染物排放管理;

六是强化污水排放管理。不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内临海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畜禽规模养殖等相关场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七是加强海岸、海洋工程防污管理,建立和实行海洋工程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八是强化法律责任。主要是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例如:对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不在批准机关指定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养殖污染海域、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评要求或者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海域使用管理方面我区有哪些主要规定?

海域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载体,发展海洋经济,离不开对海域合理开发的规范。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2008101日颁布施行了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海域法及该办法的实施,规范和加强了我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区海洋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不断深入,我区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跟不上经济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造成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我区的经营性项目用海仍以审批取得为主,海域作为国有稀缺资源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直接导致海域资源利用率低下,致使圈海、粗放用海等问题层出不穷。三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管理没有形成合作机制,特别是对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没有理顺,严重影响海域开发进度。四是海域使用审批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需要引入区域用海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降低相对人获批成本,优化涉海投资环境等内容。五是现行的《办法》中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的内容过于原则、粗放,缺乏批后监管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内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六是《办法》对于闲置的海域的盘活缺乏相应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督促海域使用权人及时使用获批海域,杜绝闲置项目用海现象,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

20163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海域使用管理的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有序、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

为适应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它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 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同时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流程和具体实施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物权法赋予海域使用公是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具有与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率。条例规定:“用海项目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繁荣具有积极意义。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条例对海域证换发土地证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和依申请审批获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两种类型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予以明确。

(五)海域使用权属地登记及发证

条例对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公告及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工作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承担。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