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发布实施新修订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适应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应对工作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履行赤潮灾害监测预警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预案》包含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应急响应程序、信息公开、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及附录等八部分内容,适用于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暴发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预案》提出,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组织管理原则。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部各海区局承担近岸海域以外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沿海各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
《预案》明确,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按照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属于一般赤潮,不启动本预案。各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域赤潮灾害历史情况和政府应急管理实际,确定本省(区、市)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但应满足本预案的基本工作要求。
《预案》要求,部各海区局和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赤潮信息受理平台,设立热线电话、微信等报灾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元投入渠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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