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某总公司北海分公司拖欠我公司的货款100多万元,该分公司账户里没有钱,他们也没有什么财产,办公用房是租来的。问:我公司可以要求该分公司的上级广西某总公司替分公司还债吗?
答:可以。《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按照以上规定,北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债务可以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开办分公司的广西某总公司承担。
二、李某与他人一起开办南宁某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他是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这个公司多年来一直收购我的农产品,经结算,还欠我50多万元货款未付。经了解,李某经营不善,公司欠了很多债,已经无力偿还。问:我可以要求李某个人偿还我的货款吗?
答:不可以。南宁某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公司的债务应当以公司全部财产来偿还,李某虽然是公司总经理,也不能要求他个人替公司承担责任。
三、张某和刘某合伙开办一个加工厂,几年之后欠了很多债,不能继续经营下去了,便将加工厂全部财产卖掉还债,但仍然还有十几万元债务。债权人要求张某和刘某以个人财产还债。问:债权人可以要求张某和刘某以个人财产偿还加工厂的债务吗?
答:可以。因为张某和刘某合伙开办的加工厂不是公司,不是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加工厂的债务先以加工厂全部财产来偿还,不足部分应当由加工厂的开办人张某和刘某来偿还。
四、问:什么是人格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就是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五、案例:文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3月,文某应他人要求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金额共计379510元。2021年1月,文某在明知借卡方用于网络赌博、诈骗等转账的情况下,又办了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金额共计1087587元。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文某的银行卡上流水高达一百多万元,涉及10余名受害人。但借卡方前后只给了他686元报酬。
2021年6月,文某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判决:
1、被告人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68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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