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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预报[27日16时]:3月28日广西沿海为半日潮,高潮位出现于09:10、20:0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2:40、14:00前后。广西近岸为0.3米左右的小浪,北部湾北部为0.4-0.8米的小到轻浪。近海水温为2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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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每周一题、每月一案例”11月份线上普法宣传案例

2021-11-19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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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2%,一年后还款付息”。这个利息合法么?

答: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李小鱼和老彭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是月利率2%。假设2020年8月20日以后,这起纠纷进入法院,法官判断利息合法与否,要结合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前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大约是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李小鱼和老彭约定的利息显然是过高了,过高部分利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的规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即为合法有效。李小鱼和老彭约定月利率2%,年利息即为24%,是合法有效的。

二、什么是物权?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三、什么是债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我邻居刘叔一家2020年1月去走亲戚喝喜酒,本来是说好两天后回来的,托我帮其照看一下小狗。后来由于疫情的原因,三个月之后才回来。我本来就不喜欢小狗,这三个月为其照顾小狗,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也花费了很多钱。我想向刘叔提出让其补偿一些费用,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有法律依据的,你是受托为刘叔照顾小狗两天,这两天是有约定义务的。两天之后继续照顾小狗,已经没有约定义务了,属于无因管理。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你完全可以要求刘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前两天,我银行账户内突然多了一笔五千元的钱,本以为是男朋友为了讨好我,悄悄转给我的,我就故意装不知道,在他面前不提这件事,将这笔钱拿去用了。谁知今天早上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人家转错钱给我了,希望我将这笔钱转回给他。我已经花了这笔钱,没有钱了,能不能不还这笔钱呢?

答:不行,不管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应当转回这笔钱给人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你得到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人家有权利要求你返还。

案例:原告林某诉被告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7日下午17时29分,原告在使用其民生银行开办的卡办理网上银行转账过程中,因一时疏忽,不慎将24000元转入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银行账户。次日,原告在办理网银转账过程中再将一笔45000元错误地汇入被告同一账户。原告发现错误汇款后,即打电话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已关机并搬离住处。其后,原告发现被告并与之交涉,被告承认了其收到汇款的事实,并表示该款已由其本人及同学转入被告妹妹的银行账户。当日晚上,经原告与被告、被告的父母沟通,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一口咬定被告分文未花,全部由其同学转移,并拒绝返还该款。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69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9月27日,原告在操作网上其开设于中国民生银行南宁东葛支行的银行账户时,误将24000元汇入被告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次日,原告在操作上述网上银行账户时,再次误将45000元汇入被告的同一账户。后原告与被告交涉,要求返还上述钱款,但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28日取得了原告共69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的款项是合法的,故本院认定被告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款,被告依法应当予返还。2013年8月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某返还原告林某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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