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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民法典》普法知识

2023-05-25 10: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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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它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积极、更全面、更规范的影响,也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功能定位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所谓“典”,就是典范、典籍、典则的意思。关于民法典的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在宪法之下的基础性法律。如何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基础性法律,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自罗马法起,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它们分别确认公权与私权。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一般认为,保障私权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实现的,而规范公权是由公法承担的。但实际上,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作用。这是因为,对民事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本身就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不只是私法,涉及行政权、司法权运用的公法,也不能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不能减损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在行政执法、司法中,民法典也提供了重要遵循。另一方面,民法典可以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行政执法要尊重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民法典明确了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保证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从民法典对于规范公权力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它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二)民法典在民事领域是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是私法,从整个私法体系看,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它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现代社会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不仅需要民法典调整,还需要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进行调整。我国历来实行民商合一体制。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单行民商事法律,它们并没有入典,它们与民法典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从整个私法体系看,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在所有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规范中,民法典因其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调整范围的宽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特点而居于基础性地位。这种基础性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律制定方面,民法典对于其他私法规范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2.在法律价值方面,私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体现出来的。

3.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4.在法律解释方面,民法典也为私法规范的解释提供基本依据。

二、民法典推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我国,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单行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民法典的颁布,使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在民法典的统帅下,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整体。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就像树根、主干与枝叶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是树根和主干,而民事单行法是枝叶,其必须以民法典为基础和根据。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

民法典的颁行有助于制度的科学化,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在我国,由于以前没有民法典,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而一些规章难免出现不当限制公民私权,或者变相扩张行政权的现象。民法典颁布后,其作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法规等,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的稳定预期,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民法典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编纂民法典,就是顺应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形成更加完备、更加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较为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民法典共有1260条,分为7编。在这7编里,表面上看,好像显得比较散,但实际上民法典具有非常严谨的逻辑体系,实际上有一根红线或者说一根主线,把民法典串联在一起,形成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整体。这根红线是什么呢?这就是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总则编实际上就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把民事权利确认和保护的基本规则确定下来。比如,总则编规定的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权利主体;关于民事权利的具体列举就是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它是法律行为和代理围绕着民事权利的行使而展开的,或者说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时效实际上就是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这是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行使确认的基本规则的规定。

而分则中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解决的就是对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等权利进行一个全面系统地确认和保护。围绕着这5种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所展开的具体规定,就形成了这5编。最后一编是第7编,我们称之为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对前面各编所确认的各项权利,形成兜底保护。当然它主要保护的还是绝对权,合同债权应该说主要还是靠合同法来保护,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侵权责任制度也要保护合同债权。所以在列举了各种权利之后,最后用侵权责任兜底,再用侵权责任制度来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的体系是围绕着这样一个权利中心构建起来的。我国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维护人格尊严;(二)维护人身安全;(三)维护财产安全;(四)保障安居乐业;(五)维护生态环境。

四、民法典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和典范性,它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依法行政的基本依循,也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遵循。民法典对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作用还表现在:一是资讯集中,方便找法。二是统一裁判依据。三是提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能力。民法典颁布后,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都能够真正学懂、弄通民法典的规则,就可以基本把握处理和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并能够按照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使民法典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只有学习好、实施好这部法典,才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第二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

一、我国民法学界对编纂民法典的迫切愿望与呼吁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国家,均有完善的民法;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均有完备的民法典。我国已被世界公认为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已有的基本的松散民法体系,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这是编纂民法典的客观基础。

分别制定民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条件不具备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继1956年、1964年民法两草案之后,改革开放后又完成了1984年民法第三和第四稿草案,2002年完成新的民法草案并曾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目前,此次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以往立法工作的继续。

二、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基础上治国理政的重大发展,就民法而言,不仅仅是重要市场经济法律的通过和实施,而且要求法律体系符合“客观规律”、“体系严密”,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这就必须编纂民法典。

我国民法从1984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基础上制定《民法通则》算起,至今历时30余年,从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典算起历时60余年,从1950年婚姻法算起,历时66年。仅就近30年,我国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1992年前的改革目标)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宪法确定的改革目标至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2010年完成)到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时期(2014年始),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国虽数次起草民法典,先后完成五个草案,均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中止。改革开放前是因“反右”、“四清”“文革”而中止,改革开放后是因改革中社会关系处于巨大变化之中而难以整体出台而采用成熟一部分制定公布实施一部分的“零售”方式。现在,国家市场经济已经确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这是编纂民法典的客观成熟条件。

三、当代医疗科技、老龄化社会、环境、网络发展对民法典的影响

1.健康权与当代医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应将实现人的现代意义的健康作为奋斗目标,民法典应对健康权作出现代意义的规定。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基本人权,这一权利不能仅由医事特别法作出规定,医事特别法应以民法典的健康权为依据进一步细化。  

当代医疗技术的发展,需要将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与医师的说明义务、患者对医疗信息的控制权在民法侵权责任编中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体现对患者的人权保护。  

2.老龄化社会,需要民法典在监护类型中增加老年监护的规定,明确老年人可以在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对自己的财产、人身于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由事先委托的监护人监护自己的行为,可以分别就医疗、财产管理委托监护人代为管理。老年人也可对丧失行为能力时的医疗措施作出事前预嘱,其预嘱应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执行。  

3.环境问题,产生公民环境权。环境权应作为民事基本权利加以确认。我国出现地下水污染、沙漠污染、雾霾,需要民法典规定地下水、沙漠、空气甚至阳光所有权。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绿色化的任务,民法典要确认绿色所有权,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民法典必须贯彻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

4.网络的发展,产生了现实生活中的网购。我国合同法虽有电子合同的规定,在世界各国合同法中已公认为先进。但网购在十三亿人口大国发展迅速,民法典合同编必须对网购合同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 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

民法典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回应数字科技、适应疫情防控新需求等方面的规定,展现了新时代民法典的时代特色。通观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及具体内容,民法典较为完整地引领了良法善治的治理逻辑及精神实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重器,也是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法律一定要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体现了时代精神,满足了时代需求,解决了时代问题,为民法文化的塑造和民法精神的培育贡献了中国智慧。

一、弘扬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为塑造民法精神提供价值内涵。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人民群众最大的价值共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融入我国民事立法活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在遵守民法规范的同时,让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效果。一方面,民法典在目的条款中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写入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民法典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形式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立法目的予以具体展开。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上相一致。民法基本原则指观察和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平等、自由、诚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层面高度一致。

其次,立法过程中,学者们一直倡议的绿色理念得以在民法典第九条中予以展现。绿色原则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条文表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具体表达,绿色原则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民法基本原则。

最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条款以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保护条款等民事法律规则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予以具体展开,实现法律的允正与扬善。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核心价值,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以民法典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不仅因应了社会法治建设需要,更为有益的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范式与规范教义。

二、关注生态环境,民法典为建设“美丽中国”设计私法蓝图。

目前,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严峻威胁,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积极回应时代需求,破解生态环境保护难题。

一方面,在理念原则层面,民法典以绿色原则、绿色制度回应时代需求。民法典总则部分以绿色原则贯彻宪法环境条款,为环境资源保护奠定了民事法律基石。同时,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这些都是民法典在理念原则层面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典型表现。

另一方面,民法典在各分编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首先,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并将该章的标题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其次,各分编的具体制度都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落实,也是民法典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回应数字时代,民法典为倡导科技向善提供私法保障。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类正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进入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信息技术革命不断颠覆原有的物理世界的生产生活关系、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社会制度和治理秩序等等。数字时代必然产生新的事物、产生新的需要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积极、充分地回应了数字时代提出的科技爆炸和科技发展带来的时代问题。首先,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编肯定了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的安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在法律上明确自然人的声音属于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条款,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其次,面对当今社会电子交易发达的现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因应了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需求,对电子合同的交易规则进行了完善。再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就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予以完善,不仅有益于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推动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后,生命科技时代,从事基因干预等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技术、伦理与法律等一系列社会风险,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确保科学研究和临床实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很好地维护了科技向善的初衷。人工智能时代,随着AI 技术的普及AI 换脸技术在娱乐大众的同时,也带来了民事侵权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肖像权的规定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违法性,保护了“信息变脸”场景下公民的合法肖像权。由此,民法典不仅体现了本土元素,还回应数字时代的现实需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充分地反映了信息化时代的法治需求。

四、适应疫情防控需求,民法典为保护生命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和行为习惯。难能可贵的是,本次民法典编撰也积极充分回应疫情给民事立法带来的新课题与新挑战,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主要是针对现实中监护人被隔离,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紧急情况下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该履行临时监护义务,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措施。

其次,在征用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中物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物业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时,物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对于疫情防控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部分 民法典的结构与要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各编的内容要点如下: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 “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要点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部分 民法典涉及海洋管理有关的法条

一、海洋发展视角下的《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将深刻影响处于变动中的社会格局。其中,海洋事业作为我国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领域,在这一历史性的规则重构过程中受何影响值得审视。海洋发展的核心是海洋经济。历史上由于粗放的发展方式,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的同时也遗留下许多问题,通过立法科学治理海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如今,人们逐渐认识到海域资源管理的生态化要求,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不仅要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还要注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首先,从事传统产业的私人主体,需要严控生产中的各项程序,做好项目的事前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海洋污染损害降至最低。其次,随着海洋从业门槛的提升,新兴高技术海洋产业将获得更多发展机会,通过规则制约倒逼经济结构调整,一定程度上减少不理性投资者的进入。为达成这一目标,还需要侵权责任法配套损害赔偿机制的细化和完善。最后,新的海洋产业将应运而生。企业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各项生态环境指标,一方面需要自身控制,另一方面还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由专门从事海洋生态治理的服务公司统一解决问题,既实现产业分类细化,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被称为《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提出,给民事主体从事海洋经济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法典》对海洋发展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保护环境的观念上,还体现在对国家所有权和各项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定中。此次《民法典》对海洋发展领域的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资源所有权予以强调和重申,二是对私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使用权予以承认和保护。《民法典》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3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重申了国家对海域、水流、矿藏的所有权(大陆架中蕴含的各种石油、天然气资源也包含在矿藏的概念中),以及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32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有偿使用海域。这几项规定从公权力和私权利两方面凸显了海洋资源的重要意义。从现在到本世纪中叶,将是我国海洋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如何充分发挥私人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创造力,在政府统一管理下盘活海洋经济,是《民法典》需要继续解决的重要问题。其中蕴含的公私协调、陆海统筹,或许会为物权制度体系的变革提供新的思路。

此外,允许私人主体获得“采矿权”“探矿权”“养殖、捕捞”等权利,在海洋发展国际化视角下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成熟,私法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开发海底矿产具有了一定经验。这意味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范围不仅远涉大陆架,还将冲破国境踏入公海的领域。同样,海水养殖和捕捞也不限于本国海域。由于沿海工程建设和过度捕捞导致近海渔业资源枯竭,开发远洋资源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远洋捕捞船队大规模增长,大型渔船持有量占世界总量的七成;另一方面,海外养殖基地建设经验日益成熟,向着集养殖、捕捞、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海洋产业基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海洋产业不仅受到相关国际条约的管辖,部分事务也适用《民法典》这一国内法,受到其保护,其中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除了对旧有秩序的改革创新,《民法典》的若干条款还带来了对新问题的思考。例如,248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事实上,我国有关无居民海岛的政策早在2003年已成型,但随着国家编制的无居民海岛名录的出台,以及各省市有关无居民海岛使用规章制度的出台,无居民海岛的使用价值才真正得到彰显。无居民海岛经济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私人主体的有效经营。以马尔代夫为例,投资公司通过租赁获得岛屿使用权,实行“一岛一店”的管理模式,岛屿度假旅游因此闻名世界。目前,我国大部分无居民海岛处于修缮和保护状态,其余承担农林牧渔经营和沿海工业设施建设。按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需严格遵循生态保护原则,除旅游养殖和科研勘探外,无居民海岛的哪些功能可以向私人主体开放,需要在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海岛,其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如何实施,进而促进海岛价值的市场化流转,尚无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包含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等,集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于一身,经济潜力巨大。此次民法典首次提及无居民海岛,有意把其放在物权体系中统一规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项新的海洋产业也许将从这里诞生。

上述讨论的种种情形,都是《民法典》对私人权利的直接规范。《民法典》物权编中还使用了不小的篇幅解读“征收”,看似介入行政法管辖范畴,实际上对应保护了权利人的物权,这种保护同样涉及海洋领域的物权。征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其中,集体所有的滩涂是最具代表性的海洋资源。滩涂是海水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有着丰富的生态和经济价值。《民法典》第243条并未专门规定滩涂的征收补偿,而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概而论之。过去十几年间,频繁的填海造地征收了大量沿海滩涂。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其补偿标准间或遵从土地,间或依照海域。两者费用相差悬殊,远低于正常土地的滩涂征收价格,严重侵害了沿海居民的物权利益,至今尚存遗留问题。《民法典》的颁行,为整肃相关领域的秩序提供了新的契机。

综上,《民法典》从环境生态保护、资源权属以及权利保护三个方面,为我国海洋发展的民事规则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同时,一方面,为我国利用海洋产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大战略举措,如养殖工船 “屯渔戍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另一方面,还为我国公法领域的涉海立法,如“海洋基本法”等提供了参考和援引的重要法源。

二、涉及海洋管理有关的法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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