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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围填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6-07-01 11:44     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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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发〔2016〕23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我局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围填海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围填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控原则】围填海管理遵循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计划、科学配置、集约利用、严格监管,发挥围填海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中的最大效益,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1年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61万公顷以内,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3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岛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

第四条【年度计划】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

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资源特点、生态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组织填报本自治区的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建议。

第五条【计划执行】国家海洋局下达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由自治区海洋局统筹安排使用,不再向下分解下达计划指标。

围填海项目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后,申请人向自治区海洋局提交使用围填海指标的预审申请,由自治区海洋局按照《国家海洋局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和核减。

围填海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在出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由自治区海洋局明确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条件及相应额度。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自治区海洋局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

第六条【台账管理】自治区海洋局建立围填海计划管理台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的安排、核减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在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时填报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情况,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警。

第七条【项目申请】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围填海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由有两个以上围填海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

符合依申请审批的围填海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产业准入】围填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海洋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自治区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重点支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大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沿海新型城镇化建设用海需求,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用海,重点保障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新型战略产业用海需求,重点支持已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建设项目用海需求,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用海需求。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海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各市开展的重大项目重点保障。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及单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围填海项目。

第九条【区域限制】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活动,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存量围填海区域聚集。

对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污染严重湾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自净能力差的海湾,严格控制大规模围填海活动。

对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鸟类栖息地、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相关区域、重点河口和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禁止实施围填海。

第十条【生态要求】围填海工程应釆用先围堰、后吹填的方式,禁止釆用顺岸平推式填海。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围填海区域的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在新形成的岸线向陆一侧留出一定宽度的生态、生活空间,科学设计生态廊道系统,建设生态化岸线、湿地和水系。

所有围填海活动应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岸线占用】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已达到或超过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的设区市,新审批的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第十二条【科学论证】围填海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应当重点对项目用海的必要性、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用海选址和面积合理性、自然岸线占用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海域使用对策措施。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围填海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通过用海公示等方式,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工作,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用海规划】沿海县(市)在同一海域连片安排多个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围填海的,可以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应依据国家海洋局《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

辖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用海,应当优先在已批准规划范围内安排。

第十五条【面积控制】坚持节约用海,围填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中应当按照《广西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试行)》的控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平面设计】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围填海区域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适宜性、工程实施的经济性,鼓励釆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平面布局方式,限制顺岸围填海,减少岸线资源的占用,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岸线。

第十七条【动态监测】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对本辖区内围填海实施动态监视监测。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围填海疑点疑区、海域自然资源环境重大变化区域,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海洋局。

第十八条【批后监管】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应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自治区海洋局组织对围填海项目填海面积、界址点坐标、用海方式等进行技术核查,并不定期组织有关业务处(室)、海监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后评估】自治区海洋局定期对围填海的社会经济效益、海域资源变化进行综合评价,验证重大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科学性,为后续围填海管理和海域整治修复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统计报告】自治区海洋局定期公布围填海相关统计数据,包括全区海域使用审批情况、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围填海项目施工情况、疑点疑区监控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围填海项目存在未批先用、超范围使用、擅自改变用途、骗取批准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围填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在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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