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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25 17:00     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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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发〔201652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岸线保护与节约利用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我局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1124

 

 

广西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海岸线保护与节约利用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等工作。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

第三条 【管控原则】海岸线保护与控制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发挥海岸线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严格保护岸线】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海岸。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划为严格保护的岸线,禁止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可开展沙滩养护、湿地修复等恢复海岸自然形态、提升海岸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第五条 【限制开发岸线】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划为限制开发的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论证、审批;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第六条 【优化利用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人工化程度较高的岸线可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滩涂围垦、渔业和旅游用海等岸段。

划为优化利用的岸线,可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用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长度,优化岸线利用格局,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第七条 【计划管理】自治区海洋局根据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我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计划并分解到市、县。

第八条 【占用审查】严格论证和审查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自然岸线占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域使用活动,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用海项目经批准后,在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当填报岸线变化数据并上报上一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布的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区、沙滩浴场、传统赶海亲水区、海岸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段,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鼓励新建项目临水一侧留出一定宽度的生态、生活空间,并向公众开放。

第十条 【整治计划】自治区海洋局编制我区海域海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我区海域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整治修复项目应以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为主要目标,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十一条 【整治要求】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实施应符合沙滩养护、湿地植被种植、生态型海岸防护等相关技术标准。

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应主要采取恢复海岸自然形态特征、维护海岸生态功能、美化海岸自然景观、维护海岸安全的工程措施。

第十二条 【自然岸线认定】建立整治修复形成自然岸线验收制度,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对于整治修复岸段达到标准要求的,纳入自然岸线管理。

第十三条 【整治投入】沿海各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建议,建立健全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落实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十四条 【现状调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实施本地区海岸线资源调查与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全面掌握自然岸线现状。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现有的技术手段,组织实施本辖区海岸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监视监测,按统一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海岸线变化信息。

第十六条 【监测方式】县、市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海岸线使用动态变化情况现场监测,每半年形成监测报告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海洋局负责组织开展遥感监测与现场核查,向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并形成监测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县、市海洋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报告,报送至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定期开展海岸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非法占用、损伤和破坏海岸线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各市、县海洋主管部门有保持自然岸线达到最低限度保有率的责任,应当落实自然岸线管控措施,对涉及使用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要严格审查,节约集约使用自然岸线资源。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海岸线保护利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最终解释】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颁布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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