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总则编主要规定了民法的主体制度,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自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物权编规定了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规定物权法定,促进物尽其用。合同编为商品交易提供一个统一的规则,规定法治为基础的商事交往制度。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为核心,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权利受侵害的救济。
民法典的核心思想:以人为本、保护权利、意思自治。民法典对人的民事权利做了始于出生的非常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循着人性应有的需求设计的,体现以人为本。民法典除总则外的其他六编都规定了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体现了保护权利。《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了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做出自己的民事行为,形成自己与他人、社会重要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体现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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