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我邻居的房屋在大雨中倒塌,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邻居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应当由房屋所有人也就是你邻居承担责任。
二、问:我家阳台上的花盆在大风中掉下去,砸到地面一辆汽车,车主要我赔偿汽车维修费用3万元。我是否有义务给予赔偿?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按照这条规定,你对你家阳台上的花盆负有安全保管义务,如果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有义务赔偿人家因为你家花盆砸到汽车而付出的汽车维修费。
三、问:我一个朋友到我小区找我,在1栋1单元楼下被楼上掉下的一个玩具砸成重伤住院,花了医疗费5万多元。由于不知道是哪一家将玩具扔下来的,我朋友应当去找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按照这条规定,你朋友应当先报警,由警察查明责任人。如果能够查清楚玩具是谁扔的,由此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并可以要求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无法查清责任人的,可以要求1栋1单元所有不能排除责任的住户给予补偿,还可以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力的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四、问:中学生王晓燕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路上有人施工,在路上挖了个小坑,导致王晓燕骑车撞上小坑而摔倒受伤。谁该对王晓燕受伤负责?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 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导致王晓燕骑车摔倒的小坑,如果是施工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明显的标志给过路人予以提醒,或者用围挡围起来,等等,那么施工人应当对王晓燕的受伤负责。
五、案例:广西高空抛物第一案
2020年2月6日晚上10时许,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某小区8栋高层有人多次向楼下抛掷衣柜门板、藤椅等物品,响声震天。根据市民提供的一段长达1分03秒的视频显示,前面两次抛掷重物的间隔时间为10秒,当第五块重物抛掷下来时,还伴随着一声咒骂声。重物落地时,发出巨大声响,所幸扔下的物品未殃及无辜。小区居民纷纷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2020年2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决定对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禁不止,成为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治理高空抛物这一顽疾,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王某某为什么会进行如此疯狂的行为呢?据王某某在法庭上说:疫情期间,他家经营的酒店效益不好,很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在家很长时间没有出门,心烦意乱,所以,当天下午4时许,他在20楼的家里饮酒,大约喝了一斤白酒。晚上10时许,有人向他发送一条手机短信,妻子看到信息后产生误会。他认为妻子无理取闹,于是发脾气,两人进而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于是先后从20楼某室和21楼某室将两块衣柜门板和两张藤椅从窗口往楼下抛掷。
2021年4月2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