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村有一个姑娘小红21岁嫁到邻村,当年他丈夫去广东打工,她留在家里服侍生病的公婆。谁知他丈夫一去不返,至今五六年了,渺无音讯,生死不明。有人说他丈夫死了,劝她改嫁。也有小伙子追她,但小红不敢答应,因为不知道丈夫到底还在不在人世。有人跟她说,法院可以宣告她丈夫死亡的,请问:小红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然后跟别人结婚?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小红丈夫已经下落不明五六年了,她作为妻子,自然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丈夫死亡。按照《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法院宣告她丈夫死亡后就视为她丈夫已经死亡了,小红就可以再跟别人结婚了。
二、如果法院宣告小红丈夫死亡之后,她跟别人结婚了,但是她丈夫实际上并没有死亡,又回来了。这时候,小红是否构成重婚了?她跟哪个丈夫的婚姻继续有效?
答:《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小红丈夫回来了,对他的死亡宣告虽然要撤销,但是小红已经再婚了,他与小红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小红后面的婚姻继续合法有效,不构成重婚行为。
三、李某办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村中开了一个商店,卖些日用品。去年春节期间,因店里卖的的鞭炮爆炸,造成他本人和两个顾客受重伤住院。两个顾客出院后,向他索赔医疗费15万多元。李某自己住院已经将所有积蓄花光了,无力赔偿。顾客提出用李某现住的五层楼中的两层抵债,李某不肯,理由是这栋楼是他与父母一起建的,不是他个人财产。请问:顾客提出用李某现住的楼房抵债有法律依据吗?
答:《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李某属于个体工商户,如果无法区分是否个人经营,那就视为家庭经营,经营负债应当以家庭财产偿还。如果李某与父母住在一起,没有分家,所住的楼房又是与父母一起建的,应当属于家庭财产。商店鞭炮炸伤顾客所欠的赔偿款,属于经营负债,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顾客提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一只小狗跑到王婶门前徘徊,王婶拿了些食物喂它。此后这只小狗每天都来王婶门前讨食,王婶以为它是只流浪狗,便收留了它。半年后,狗的主人找上门来,要求王婶归还小狗。王婶要求对方支付半年以来养狗的费用。请问:王婶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答:王婶的要求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王婶收留这只小狗,便是替狗主人喂养小狗,王婶对此并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属于无因管理。狗主人属于受益人,有义务支付王婶喂养小狗的费用。
五、案例:李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1月,李某向陈某租了一台激光打印机用于经营文印店。过了两年,李某想着反正打印机要一直使用的,不如直接把这台打印机买下来。于是他与陈某协商购买这台打印机,陈某也同意了,两人签订了转让合同,李某向陈某支付了转让金。然而,打印机因运作频繁开始出现了一些小故障,李某越想越觉得自己买亏了,于是心生一计,将陈某起诉至法院,想以陈某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交付打印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这台打印机自2005年1月起已经由李某保管并使用,同时,李某对于这台打印机的运行状况应该是清楚知道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打印机的转让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生效时就已经完成了,而不需要陈二再做出“交付”的动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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