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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 星期四
海洋预报[17日16时]: 4月18日广西沿海为全日潮,高潮位出现于20:3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6:00前后。近岸为1.0米左右的轻浪,北部湾北部为0.6-1.5米的轻到中浪。近海水温为2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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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函

2025-04-07 17: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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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函〔2025248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灾害

应急预案的函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海警局,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洋局:

根据我区应对赤潮灾害工作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效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共同做好赤潮灾害应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547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自治区海洋局

2.2 沿海三市海洋局

2.3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2.4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2.4.1 应急指导组

2.4.2 专家组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监视监测

3.2 预警监测

4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4.1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4.2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4.4 I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4.5 扩大应急响应标准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Ⅳ级应急响应

5.1.2 III级应急响应

5.1.3 Ⅱ级应急响应

5.1.4 I级应急响应

5.2 响应措施

5.2.1 应急监测

5.2.2 预警预测

5.2.3 减灾处置

5.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3.1 应急响应调整

5.3.2 应急响应终止

6 信息报告与处理

6.1信息报送

6.2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处置

7.2 灾害评估

7.3 奖励与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能力建设

8.2 经费保障

8.3 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专业术语

9.2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健全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赤潮灾害预警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轻赤潮灾害影响,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所辖海域范围内的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等工作。海洋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爆发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

2组织体系和职责

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组织管理原则。

2.1自治区海洋局

组织协调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全区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重大灾情信息,动态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启动和终止《预案》中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统一管理辖区内海域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及赤潮监测预警报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指导《预案》中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协调和指导各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

2.2 沿海三市海洋局

承担本市责任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开展赤潮应急工作,发布责任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2.3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媒体根据相关地方和部门提供的权威口径及时发布海上实况、预警信息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指导相关地方和部门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监督管理赤潮灾害发生期间的网络舆情监测,加强网络媒体管理,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灾正面宣传。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赤潮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赤潮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因食用受有毒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的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统计上报身体严重不适病例人数,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水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向自治区海洋局提供灾情防控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置因防御赤潮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道路畅通,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赤潮灾害期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赤潮毒素污染检测,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的行为,配合开展农业系统受灾损失统计工作和海洋执法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参与赤潮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导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沿海旅游景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在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加强对滨海旅游活动的控制管理和防御工作,以及统计上报旅游损失。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规负责做好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及红树林地区开展赤潮监测研究、应急防治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赤潮灾害发生期间的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并参与海洋灾害会商。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期间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市场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广西海事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期间的海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海上搜救。

广西海警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加强受灾海域作业船舶监控力度,协助做好赤潮灾害防御防灾工作。

2.4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2.4.1应急指导组

由自治区海洋局牵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气象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海警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指导沿海市县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4.2专家组

由自治区及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机构和相关领域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专家组成,负责对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监视监测

自治区海洋局、沿海三市海洋局、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建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长效机制,发挥各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机构专业人才队伍作用,广泛动员志愿者队伍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潮发生迹象报告,形成多方参与力量并纳入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警监测

自治区海洋局、沿海三市海洋局、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近岸海域赤潮预警常规监测,根据赤潮高发期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估赤潮发生对周边重要海水养殖区、海水浴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敏感海域环境、公众健康、水产品质量的风险,掌握赤潮发生动态、预测预警及防灾减灾基础信息,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和发布赤潮灾害预警信息,实现赤潮的早期发现、早期预警和早期防范。

4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按照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相应分为IIIIIIIV四级。

4.1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2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无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报告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另外,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属于一般赤潮,不启动本预案,由属地海洋主管部门做好赤潮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三市海洋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赤潮灾害历史情况和应急管理实际,确定本市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但应满足本预案的基本工作要求。

4.2III级应急响应(较大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III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无毒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5~10天。

4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或无毒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人身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2~5天。

4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4.4 I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启动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I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人身死亡人数10人以上。

3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

4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亿元以上。

4.5扩大应急响应标准

当启动I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后,海洋赤潮灾害仍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自治区海洋局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报告,同时通报海区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自治区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5应急响应程序

获知赤潮信息后,由属地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海洋赤潮灾害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害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分级响应程序

由自治区海洋局、沿海三市海洋局、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按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启动不同标准级别的应急响应:1.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启动级应急响应;2.市海洋局启动级应急响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则由自治区海洋局启动应急响应;3.自治区海洋局启动级和级应急响应。

5.1.1 级应急响应

一般赤潮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当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工作指导、督促。

应急响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应用多种监测手段持续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3监管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4做好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5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6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和处置情况至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灾害信息记录存档。

5.1.2III级应急响应

较大赤潮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市海洋局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自治区海洋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的指导、督促。

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和处置情况至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海洋局及时通报海区局,并抄送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和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灾害信息报送频率不低于每周1次。

级应急响应程序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召集本市开展赤潮消除的人员和物资进入待命状态,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根据赤潮发展态势随时投入赤潮消除。

5.1.3应急响应

重大赤潮灾害发生后,由自治区海洋局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有关地区、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和处置情况至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通报海区局,并抄送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和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灾害信息报送频率不低于每周2次。

III级应急响应程序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行动。

2)赤潮灾害应急监测频率不少于每日一次。

3)专家组指导开展赤潮生物物种的鉴定和检测,提供合适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消除赤潮的处理建议。

4)如发生有毒赤潮,需做好封闭相关海区和减灾处置、赤潮毒素监控、医疗救护准备,提醒公众避免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及时向自治区海洋局通报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情况。

5.1.4 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发生后,在全面落实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全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10时前),及时传递赤潮预警响应各类信息。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和处置情况至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通报海区局,并抄送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和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灾害信息报送频率不低于每日1次。

5.2 响应措施

5.2.1 应急监测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

5.2.2 预警预测

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区气象、海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向。

2)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旅游区、海水浴场等造成影响。

3)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水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5.2.3 减灾处置

1)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危害作出通报说明。

2)根据赤潮毒素情况,采取禁捕、封闭等措施;受赤潮影响的旅游区、海水浴场应及时关闭。

3)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加强食用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做好中毒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受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3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3.1应急响应调整

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情况,在达到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条件时,应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上调响应级别时可越级调整,但下调响应级别时应逐级调整。

在赤潮灾害海洋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1)在启动I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面积降到10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面积降到3000平方千米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5000平方千米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级应急响应。

2)在启动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面积降到5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面积降到1000平方千米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3000平方千米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III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III级应急响应。

3)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面积降到2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面积降到500平方千米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0平方千米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后,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级应急响应。

5.3.2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监视监测结果,当赤潮灾害达到以下条件时,应及时建议应急响应终止。

1)有害赤潮、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3天后。

级响应、级响应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本级海洋主管部门及时终止应急响应;级响应、级响应由自治区海洋局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有毒赤潮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属地海洋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水产品中赤潮毒素情况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6 信息报告与处理

6.1 信息报送

1)一般性、较大赤潮灾情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同级共享制度。重大赤潮灾情,经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海洋赤潮灾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

2)突发重要赤潮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3)赤潮预警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4)各有关单位接到重要赤潮灾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特大赤潮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迅速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通报海区局并做好续报工作。

6.2 信息发布

达到赤潮灾害级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海洋赤潮灾害警报信息由自治区海洋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或彩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未达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赤潮灾害信息由属地海洋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同时报送自治区海洋局在门户网站转发。

7后期处置

7.1灾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海洋主管部门及时申请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群众做好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2灾害评估

赤潮灾害结束后,由受灾地海洋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汇总形成赤潮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III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灾害评估结果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并及时报送至自治区海洋局。级和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灾害评估结果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并及时报送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报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2)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资源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7.3奖励与责任

1)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依法有序参与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

2)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重大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群众中毒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能力建设

沿海三市海洋局、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报体系建设,使各属地海洋技术单位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赤潮应急基本工作能力,保障赤潮灾害的应急监测工作。

8.2经费保障

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警报等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赤潮应急指挥和处置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应急部门年度预算。赤潮灾害应急响应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8.3技术保障

全区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防治海洋赤潮灾害的研究,依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海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为各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附则

9.1专业术语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和溶血性毒素等。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海洋局负责解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实施组织评估与修订。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轮流开展一次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演练活动,三年内每个地市至少进行一次;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海洋赤潮灾害科普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公众应对海洋赤潮灾害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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