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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工程使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复(桂海渔函〔2018〕118号)

2018-03-01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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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工程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马岭岛用于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红沙环海域,主要建设观海步道栈桥、生态护岸工程、贝壳广场等。项目用岛表面积0.0405公顷,用岛性质为公益性,用岛期限为40年。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进行用岛,不得超越批准范围用岛,并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动态监测。

三、用岛过程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用岛活动。

四、请督促施工方用岛期间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防城港市海洋局报告使用无居民海岛情况。如用岛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内容报我厅审核,依法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居民海岛。

五、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附件2)要求完成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并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要求,到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在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用岛起始日期为登记日期。符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六、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无居民海岛。

说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项目用岛(文件处理笺编号:办件201800060),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批复申请单位。


附件:1.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工程使用无居民海岛范围坐标

2.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工程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代章)

201831

附件1

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

工程使用无居民海岛范围坐标


(CGCS2000坐标系)

用岛类型

界址点

北  纬

东  经








马岭岛

景观建筑

用岛表面积(0.0405公顷)









1

21°40′24.43"

108°21′21.01"

2

21°40′24.50"

108°21′21.09"

3

21°40′24.49"

108°21′21.16"

4

21°40′24.62"

108°21′21.43"

5

21°40′24.65"

108°21′21.53"

6

21°40′24.63"

108°21′21.59"

7

21°40′24.75"

108°21′21.89"

8

21°40′24.77"

108°21′22.03"

9

21°40′24.73"

108°21′22.16"

10

21°40′24.86"

108°21′22.31"

11

21°40′24.99"

108°21′22.43"

12

21°40′24.94"

108°21′22.59"

13

21°40′24.92"

108°21′22.77"

14

21°40′25.04"

108°21′22.85"

15

21°40′25.03"

108°21′23.02"

16

21°40′24.92"

108°21′23.17"

17

21°40′24.87"

108°21′23.67"

18

21°40′24.78"

108°21′23.67"

19

21°40′24.78"

108°21′23.67"

20

21°40′24.83"

108°21′23.23"

21

21°40′24.83"

108°21′23.07"

22

21°40′24.70"

108°21′23.02"

23

21°40′24.69"

108°21′22.98"

24

21°40′24.79"

108°21′22.82"

25

21°40′24.68"

108°21′22.64"

26

21°40′24.63"

108°21′22.55"

27

21°40′24.56"

108°21′22.45"

28

21°40′24.51"

108°21′22.34"

29

21°40′24.57"

108°21′22.24"

30

21°40′24.68"

108°21′22.11"

31

21°40′24.70"

108°21′22.01"

32

21°40′24.68"

108°21′21.93"

33

21°40′24.64"

108°21′21.83"

34

21°40′24.55"

108°21′21.66"

35

21°40′24.58"

108°21′21.52"

36

21°40′24.45"

108°21′21.31"

37

21°40′24.41"

108°21′21.14"






附件2


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

工程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你厅的防城港西湾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创新示范项目二期工程使用马岭岛面积0.0405公顷,用岛期限40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的规定,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等别为五等,用岛征收标准为2083/公顷.年,需一次性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3374.46元。

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防城港市海洋局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手续,按2:8的比例分缴入中央、地方国库,并持缴款凭证到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用岛起始日期为登记日期。符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用岛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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