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了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省(区、市)都应建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一级类:位于登记表左上方。
2.二级类:位于登记表第一列,包括代码和命名。
3.海洋功能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代码和功能区名称。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详细类型、二级类型。如“诏安湾(地点)浅海(详细类型)养殖区(二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6.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功能区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7.使用现状:位于登记表第六列,说明开发利用情况,如与功能区划不符合,应标明。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管制措施及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海水水质标准等)。
9.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八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功能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登记表具体形式见附录2。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影坐标与比例尺
区划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坐标系。
区划图件采用A0幅面,比例尺不低于1∶25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图件要素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格、文字标注。
2.海洋功能区划专题要素,包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类型等。
3.图例。
4.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高程系、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单位落款等。
(三)技术要求
图件制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技术规程》,其中图例部分需要根据新的海洋功能区分类体系(见附录3)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图例见附录4。
四、区划编制说明
区划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 区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指导思想,着重说明区划的工作思路及重点和特点。
(二) 区划的主要内容。
(三) 区划的编制过程及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情况。
(四) 区划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五) 省级人民政府对区划的审核情况,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文件。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区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应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五、区划报告
区划报告是区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区划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区划研究成果。
区划报告要参照文本编写大纲进行调整,使其能够相互一致。
区划报告的电子文档应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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