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海洋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洋主体功能区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区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相关核算和发布工作。
(二)推动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全区海洋科学调查,配合制订涉海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参与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海洋综合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处理涉外海洋事务。
(三)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优化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海域和海岛区划规划制度、用海用岛许可制度、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负责海域行政界线、大陆海岸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海域和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四)参与实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政策、制度、规划、标准,配合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生态修复有关重大工程。指导市县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五)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拟订海洋观测预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拟订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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