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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0-14 18:36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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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文旅厅、农业农村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91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推动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全面实施,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用海营商环境,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实现建设海洋强区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坚持海域、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创新推动海洋生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用海用岛的生态门槛,强化用途管制,优先发展海洋生态产业,努力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

(二)加强政府引导,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制定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引入竞争机制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合理性,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三)明确权责,创新监管体系。明确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与权限,建立政府监管体制,将用海用岛信息纳入诚信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所有者的各项权益。

四、工作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保护优先、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市场化出让比例明显提高;使用金征收管理更加规范,监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海域、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以下目标:

(一)大陆海岸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二)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

(三)采用市场化出让海域、无居民海岛比例逐年提高;

(四)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执行到位。

五、重点工作

(一)严守海洋生态红线。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根据产业用海用岛的必要性、产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确定并动态调整海域空间规划明确的区域用海用岛产业准入目录,实行差别化供应政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发利用;对生态资源脆弱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禁批禁填;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在生态脆弱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节约集约利用;严控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制定海域、海岛生态补偿制度。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在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时同步推进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

(二)完善海域、海岛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招拍挂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桂海渔规〔20181号)执行。市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拍挂出让方案,明确出让范围、方式、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等,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鼓励推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进一步减少非市场化方式出让,逐年提高经营性用海用岛的市场化出让比例。对于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用岛,以申请审批的方式出让。建立完善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权能;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纳入广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规范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828号)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征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使用金(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本、溢价部分);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制度,制定养殖用海使用金减免标准,细化减免范围和条件,公示减免信息。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财政,30%缴入自治区财政,50%缴入市级财政;市、县(区)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优化用海用岛审批流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工作流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用海用岛预审、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切实简化用海用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六)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监管。加强用海用岛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用海用岛事后常态化评估;及时发现用海用岛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海洋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依托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对出让、转让、使用金征收等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诚信用海黑名单制度,依法公示海域、无居民海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使用金缴纳等信息并纳入诚信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县)和各部门要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确保《意见》和《方案》的各项任务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到实处;及时研究和解决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海洋局报告。

(二)加强经费保障

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任务和计划安排,核定各项改革任务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努力保障本方案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做好舆论宣传

加强对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听取公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针对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用海用岛热点问题,加强日常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生态意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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