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北海港铁山港区航道三期工程III标段项目用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铁山港东西港区之间的海域,用海面积108.4179公顷(其中,位于合浦县管辖海域范围面积19.9公顷,铁山港区管辖海域范围面积88.5179公顷)。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航道用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中的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用海年限为5年。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用海,不得超越批准范围用海,并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测。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并按照批准文件要求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通过法定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进行用海建设,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四、项目如涉及占用红树林,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红树林手续,需获得林业部门合法审批后方可施工用海。
五、用海期间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向当地海洋部门报告使用海域情况。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内容报我局审核,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六、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附件2)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按照规定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在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用海起始日期为登记日期。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未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北海港铁山港区航道三期工程III标段项目用海范围坐标
2.北海港铁山港区航道三期工程III标段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2年7月20日
附件1
北海港铁山港区航道三期工程III标段项目
用海范围坐标
(CGCS2000坐标系)
用海方式 | 界址点 | 北 纬 | 东 经 |
用海面积108.4179公顷 | 1 | 21°39'09.398" | 109°32'11.247" |
2 | 21°39'10.071" | 109°32'20.292" | |
3 | 21°39'08.840" | 109°32'34.208" | |
4 | 21°39'03.252" | 109°32'46.844" | |
5 | 21°38'53.975" | 109°32'56.689" | |
6 | 21°37'46.268" | 109°33'47.051" | |
7 | 21°37'40.743" | 109°33'50.736" | |
8 | 21°36'22.839" | 109°34'48.662" | |
9 | 21°36'03.582" | 109°34'58.104" | |
10 | 21°35'04.664" | 109°35'22.180" | |
11 | 21°35'06.405" | 109°35'27.051" | |
12 | 21°36'16.960" | 109°34'58.220" | |
13 | 21°36'24.603" | 109°34'51.374" | |
14 | 21°37'42.507" | 109°33'53.449" | |
15 | 21°37'47.660" | 109°33'49.193" | |
16 | 21°39'14.333" | 109°32'44.720" | |
17 | 21°39'11.828" | 109°32'11.040" |
附件2
北海港铁山港区航道三期工程III标段项目
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建设的北海港铁山港区航道三期工程III标段项目用海总面积108.4179公顷(其中,位于合浦县管辖海域范围面积19.9公顷,铁山港区管辖海域范围面积88.5179公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中的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的规定,该项目用海横跨合浦县和铁山港区管辖海域,项目所在合浦段海域等别为六等,专用航道、锚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0.05万元/公顷,按年度征收,第一年需缴纳海域使用金9950元;项目所在铁山港段海域等别为五等,专用航道、锚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0.09万元/公顷,按年度征收,第一年需缴纳海域使用金79666.11元,自第二年度起,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按当年有效的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按3:2:5的比例分缴入中央、自治区、市级国库,并持缴款凭证或海域使用金减免凭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用海起始日期为登记日期。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用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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