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海域使用权期满不足一个月,未办理用海续期手续。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2 |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3 |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4 |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改正。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检查;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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