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局、钦州市海洋局、防城港市海洋局,各有关单位、专家:
2019年聘任的自治区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聘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我局决定开展自治区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换届工作,拟对自治区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补一定数量的专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专业设置
为满足评审工作需要,自治区级专家库设立物理海洋(含水文、气象、水力、河流动力等)、海洋地质(含地质、地球物理、地理、勘查技术与工程等)、海洋化学与环境(含应用化学、分析化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海洋生物与渔业(含生物、生态、渔业科学与技术、渔业资源、水产养殖等)、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含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等)、海洋工程(含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火电核电工程、船舶工程、海洋油气工程、工程设计等)、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管理(含区划规划、城市规划、经济、管理等)、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含生态红线保护管控、生态修复等)等九类专业组别。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够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经验。
(六)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评审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方式
(一)续期申请。现任专家仍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留任,填写留任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个人近3年工作成果证明材料;未提交留任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新申请。可通过自荐、所在单位推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3名及以上的国家、自治区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等四种方式择一申请,分别填写推荐申请表或自荐申请表(附件2和附件3),并提供专家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及近5年个人主要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
(一)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专家不兼任自治区级专家库专家,可提交不申请。
(二)在近5年因论证报告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国家海洋局通报2次以上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及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不应提交续期申请和新申请。
(三)现任评审专家无故不参加自治区海洋局组织的专家研讨会及培训,或在评审工作中不履职尽责,存在评审期间私自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用海申请人接触、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论证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而予以通过等行为的,不应申请续期。
(四)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申请表电子版发至邮箱gxhyc861@163.com(表格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网站(网址http://hyj.gxzf.gov.cn/)“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开展自治区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换届工作的通知”下载),同时将打印签字后的申请表连同其它申请材料邮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联系人:王丹,电话:0771-5829479;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邮编:530022。
附件: 1.自治区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留任申请表.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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