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受委托机构 |
1 |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四届第33号公告修改)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2 |
海底电缆、管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1.【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第一款: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1-2.【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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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3 |
无居民海岛保护、合理利用情况和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4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5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6 |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7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8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9 |
违反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0 |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1 |
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2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一条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3 |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4 |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5 |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6 |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17 |
违反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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