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颁发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海域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用海类型界定。
考虑到各地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上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后实施。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海域等别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四、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并在收到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后将复印件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指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用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库。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地方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在省级和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海域使用金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五、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确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一式一份并附EX?鄄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强化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监缴入库工作,确保应缴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
附件:1.海域等别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用海类型界定
附件1:
海域等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 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天津:塘沽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区) 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天津:大港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 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鄞州区 镇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 路桥区) 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 福州市马尾区 晋江市 泉州市(洛江区 泉港区) 石狮市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茂名市茂港区 汕头市潮南区 湛江市(赤坎区 麻章区 坡头区 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秀英区) 三亚市
四等:
天津:汉沽区
辽宁: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 海盐县 平湖市 嵊泗县 温岭市 玉环县 余姚市 乐清市 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 惠安县 龙海市 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 南澳县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 滦南县 唐海县 唐山市丰南区 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潍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 东台市 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市
浙江:岱山县 洞头县 奉化市 临海市 宁海县 瑞安市 三门县 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 罗源县 平潭县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区 秀屿区) 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 海丰县 惠来县 揭东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陆丰市 饶平县 遂溪县 吴川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港口区) 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 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
附件2: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用海类型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征收方式 | |
填海造地用海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180 |
135 |
105 |
75 |
45 |
30 |
一 次 性 征 收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
195 |
150 |
120 |
90 |
60 |
37.50 | ||
构筑物用海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150 |
120 |
90 |
60 |
45 |
30 |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11.25 |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3 |
2.55 |
2.10 |
1.65 |
1.20 |
0.75 |
按 年 度 征 收 | |
围海用海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0.75 |
0.60 |
0.45 |
0.30 |
0.21 |
0.15 | |
盐业用海 |
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围海养殖用海 |
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开放式用海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浴场用海 |
0.45 |
0.36 |
0.30 |
0.21 |
0.15 |
0.06 | ||
游乐场用海 |
2.25 |
1.65 |
1.20 |
0.81 |
0.51 |
0.30 | ||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
0.21 |
0.18 |
0.12 |
0.09 |
0.06 |
0.03 | ||
其它用海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9 |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4.50 |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0.45 |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4.50 | |||||||
取、排水口用海 |
0.45 |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0.90 |
附件3:
用海类型界定
类型编码 |
类型名称 |
界定 | |
1 |
|
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11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 |
12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 |
13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用海 | |
2 |
|
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21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设施的填海用海 | |
22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工程用海 | |
23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经营性人工渔礁等不阻断海水流动的设施的工程用海 | |
3 |
|
围海用海 |
指通过圈围海域开展经济活动,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31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 |
32 |
盐业用海 |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 |
33 |
围海养殖用海 |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 |
4 |
|
开放式用海 |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41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 |
42 |
浴场用海 |
指供游人游泳、嬉水的用海 | |
43 |
游乐场用海 |
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 |
44 |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
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放式用海 | |
5 |
|
其他用海 |
指上述用海类型之外的用海 |
51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 |
52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 |
53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指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非公益性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 |
54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 |
55 |
取、排水口用海 |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 |
56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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