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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1-03-21 16:22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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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岛字〔2010659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切实发挥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的质量,现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

(一)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海岛管理机构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应不少于七人。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两年,期满后自动解散。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或由海洋主管部门聘任。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轮换制。每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续聘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会议的正式委员应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海岛管理机构可根据用岛项目实际情况特聘专家参加评审会。特聘专家的责任和义务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正式委员一致。

(二)海岛管理机构应在召开评审会前五天,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送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特聘专家。参加会议的委员和特聘专家要认真阅读并在评审会上发表已准备好的意见(同时提交书面意见)。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会由海岛管理机构负责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会议一般应安排三项议程: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汇报并解答问题;2.参加评审会的委员和特聘专家发表评审意见;3.研究并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意见认为需要修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以及修改说明,可由用岛申请者直接报送海岛管理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应作为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责任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1.国家和省级海岛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国家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3.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海岛保护与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在归纳总结与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需经多数与会专家同意。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或不可行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对项目的修改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议结束后,要向海岛管理机构提交由主任委员签字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正式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如果存在技术缺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的责任。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二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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