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岛字〔2010〕64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各级各类海岛保护规划在规范海岛开发建设、加强海岛保护、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为保证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质量,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选择具有规划编制能力的单位承担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任务。为此,我局在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单位资历、设备配置、技术条件、管理能力等承担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相关条件,认真审查、筛选和研究,确定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19家单位列入第一批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见附件)。各沿海省、自治区海洋厅(局)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各沿海直辖市海洋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各沿海城市、县海洋局组织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都应当从推荐名录中选择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承担单位。
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中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规划编制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专业培训,在海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并对其所编制的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技术责任。凡因技术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各编制单位承担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并报送我局,作为我局调整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依据。
附件: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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