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导航区 (0)
ALT+1
视窗区(0)
ALT+2
交互区 (0)
ALT+3
服务区 (0)
ALT+4
列表区 (0)
ALT+5
正文区 (0)
ALT+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