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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公告

2011-09-30 15:46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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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临海园区地方铁路支线大榄坪至保税港区段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175号),同意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钦州市大榄坪海域26.131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构筑物,其中填海24.1802公顷、构筑物用海1.9516公顷),用于建设钦州临海园区地方铁路支线大榄坪至保税港区段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针鱼岭大桥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22号),同意广西投资集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西湾北部海域1.8937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用于建设防城港市针鱼岭大桥项目,用海期限40年。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保税港区港润无公害蔬菜加工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23号),同意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保税港区海域48.5036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保税港区港润无公害蔬菜加工项目,用海期限50年。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西湾海洋公园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37号),同意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防城港西湾海域30.2726公顷(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防城港西湾海洋公园项目,用海期限50年。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名都江山半岛西湾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38号),同意防城港市名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西湾海域44.9917公顷(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构筑物,其中填海41.8772公顷、构筑物用海3.1145公顷),用于建设防城港名都江山半岛西湾项目,用海期限50年。

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第八大街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53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与钦州保税港区连接处海域20.533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第八大街项目,用海期限50年。

7.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三号路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54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二号路东侧海域12.095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三号路项目,用海期限50年。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四号路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55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大榄坪至保税港区铁路支线东侧海域14.732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四号路项目,用海期限50年。

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西湾滨海主题乐园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68号),同意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防城港西湾海域35.0769公顷(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防城港西湾滨海主题乐园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沙田一级渔港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69号),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合浦县沙田镇北侧海域25.7663公顷(用海类型为渔业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港池用海、部分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其中填海9.3089公顷,港池13.4175公顷,非透水构筑物3.0399公顷),用于建设合浦县沙田一级渔港扩建工程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环半岛滨海道路高德港大桥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70号),同意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北海市海景大道亚叉岭至香格里拉之间的高德渔港出海口处海域0.6306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用于建设北海市环半岛滨海道路高德港大桥项目,用海期限40年。

1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港沙田港区航道建设一期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71号),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合浦县沙田镇西岸沙田海域118.6606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航道、锚地用海),用于建设北海港沙田港区航道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航道疏竣期限为24个月。

1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速达物流中心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76号),同意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防城港市东湾海域48.571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速达物流中心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港城物流仓储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77号),同意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防城港市东湾西岸海域32.165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新港城物流仓储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工物流加工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278号),同意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防城港市东湾西岸海域48.1973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天工物流加工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永鑫散货码头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317号),同意广西钦州永鑫港务有限公司使用钦州港果子山作业区海域2.4883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港池,其中填海0.8263公顷、港池用海1.662公顷),用于建设钦州港永鑫散货码头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7.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腾飞北海大酒店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0]318号),同意北海东懋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北海市大墩海村南部海域8.0106公顷(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腾飞北海大酒店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第六大街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25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港东港区大榄坪海域15.18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第六大街项目,用海期限50年。

1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第七大街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26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港东港区大榄坪海域19.4032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港大榄坪工业区第七大街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沙田港区码头建设一期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27号),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铁山港湾东岸沙田镇东南部浅海滩涂海域23.104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造地、部分港池用海,其中填海造地20.3143公顷、港池用海2.7905公顷),用于建设北海沙田港区码头建设一期工程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金成综合物流中心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29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市钦州港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海域48.7862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钦州港金成综合物流中心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茅尾海红树湾大道暨绿化景观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30号),同意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钦州市茅尾海东海岸、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服务基地一侧海域10.548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钦州市茅尾海红树湾大道暨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60万吨铜冶炼及配套40万吨铜精炼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31号),同意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企沙工业园区南部海域42.7773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60万吨铜冶炼及配套40万吨铜精炼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60万吨铜冶炼及配套180万吨硫酸制备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32号),同意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企沙工业园区南部海域2.2135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60万吨铜冶炼及配套180万吨硫酸制备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20万吨再生铜冶炼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33号),同意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企沙工业园区南部海域34.3973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20万吨再生铜冶炼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北部湾钻石海岸国际海鲜城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45号),同意钦州滨海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钦州市茅尾海滨海新城沙井片区、北部湾大道西面海域13.5651公顷(用海类型为造地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围海,其中填海9.6389公顷、围海3.9262公顷),用于建设钦州市北部湾钻石海岸国际海鲜城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7.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利达仓储中心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46号),同意广西金谷石化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钦州市钦州港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海域26.3008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钦州港利达仓储中心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龙门岛陆岛运输码头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47号),同意钦州市港口管理局使用钦州市龙门海域5.12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造地、部分港池用海,其中填海造地4.476公顷、港池用海0.645公顷),用于建设钦州市龙门岛陆岛运输码头工程项目,用海期限50年。

2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航标设施补点建设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98号),同意广东海事局北海航标处使用钦州市金鼓江东岸海域4.5244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港池,其中填海4.0744公顷、港池用海0.45公顷),用于建设钦州港航标设施补点建设工程,用海期限50年。

3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99号),同意钦州恒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钦州市钦江出口海域至茅尾海基城头海域3.703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用海),用于建设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项目,用海期限50年。

3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邮轮码头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01号),同意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北海市廉州湾南面海域101.134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造地、部分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部分港池用海、部分专用航道和锚地用海,其中填海39.2815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8920公顷、港池用海14.7680公顷、专用航道和锚地用海46.1925公顷),用于建设北海邮轮码头工程项目,用海期限50年。

3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货场搬迁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09号),同意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东部吹填区海域14.2412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防城港货场搬迁项目,用海期限50年。

3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沙潭江中心区防洪防潮(近期)工程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10号),同意防城港市水利工程技术管理站使用防城港沙潭江海域2.2081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于建设防城港市沙潭江中心区防洪防潮(近期)工程项目,用海期限40年。

3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整箱作业区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47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第四港区海域38.73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防城港整箱作业区项目,用海期限50年。

3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第三铁路调车场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48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第二港区海域48.265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防城港第三铁路调车场项目,用海期限50年。

3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配煤堆场项目一期工程(含铁路专用线)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60号),同意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北暮盐场东面海域47.9820公顷(其中仓储建设用海34.3377公顷,铁路建设用海13.6443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广西投资集团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配煤堆场项目一期工程(含铁路专用线),用海期限50年。

37.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铁路集装箱作业区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61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渔万岛南部防城港第四港区海域47.4694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用于建设防城港铁路集装箱作业区项目,用海期限50年。

3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件杂货堆场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74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第四港区内海域45.3969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防城港件杂货堆场工程,用海期限50年。

3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75号),同意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营闸路以东海域8.3880公顷(用海类型为海底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于建设北海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用海期限50年。

4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东湾403#~407#泊位码头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76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渔万岛南部第四港区海域60.6215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部分港池用海,其中填海45.778公顷、港池用海14.8435公顷),用于建设防城港东湾403#~407#泊位码头工程,用海期限50年。

4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食品仓储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88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东部吹填区海域48.2998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防城港食品仓储工程,用海期限50年。

4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粮油仓储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89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东部吹填区海域48.974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防城港粮油仓储工程,用海期限50年。

4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重件堆场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190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东部吹填区海域48.6295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防城港重件堆场工程,用海期限50年。

4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汇海粮油加工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1]206号),同意钦州市汇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钦州港勒沟岛作业区西北面海域6.2096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于建设汇海粮油加工项目,用海期限50年。

以上项目所在地的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到自治区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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