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区管辖海域内、在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且目前仍在继续的用岛活动均属于本通告范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的主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协助和配合广西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开展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确权登记方面的检查。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上述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的主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及时向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登记手续的,广西各级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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