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营盘中心渔港配套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3]3号)同意广西北海圣龙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海域20.9062公顷,用于建设北海营盘中心渔港配套工程。项目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用海,用海类型为渔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海期限50年。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龙马—明珠景区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3]61号)同意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使用防城港市西湾北风脑岛南侧海域3.4621公顷,用于建设防城港市龙马—明珠景区项目。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造地、部分开放式用海(其中填海造地2.7421公顷、开放式用海0.72公顷),用海期限40年。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昌泰钢材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3]94号)同意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钦州港三墩海域30.0005公顷,用于建设钦州港昌泰钢材物流配送中心项目。项目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用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海期限50年。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滨海公路龙门大桥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桂政函[2013]116号)同意广西滨海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龙门港至钦州港海域(起点位于龙门港水厂附近,经过北村,跨越龙门水道,向东经过擦人墩、旱泾长岭、七十二泾,终点至钦州港)26.9296公顷,用于建设广西滨海公路龙门大桥工程。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部分填海造地、部分跨海桥梁(其中填海造地0.2671公顷、跨海桥梁26.6625公顷),用海期限40年。
以上项目所在地的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到自治区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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