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发〔2015〕30号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广西海洋研究院、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治区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治区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治区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海洋局审查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及专家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海洋局建立自治区级评审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预报减灾处负责。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建设:
(一)专家库的人数不少于30人,覆盖报告书评审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等专业领域;
(二)设有负责日常管理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诚实、廉洁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评审有关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务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具有相关评审工作经验3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近5年内每年从事海洋调查、监测或科研实践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特殊需要的专家可不受海洋调查、监测或科研实践时间的限制;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自治区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
第七条 入库专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教育背景证明材料;
(三)职称证明材料;
(四)工作简历及业绩证明材料;
(五)海洋调查、监测或科研实践证明材料。
第八条 自治区海洋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遴选,确定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无异议之后公布并发放聘书。
第九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自治区海洋局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专家需求信息,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告书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自治区海洋局的委托,平等享有参与评审工作的机会,依法对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酬劳;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明确地提出评审意见,填写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二)评审过程中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平等交流;
(三)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签字表上签字,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专家个人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均应对报告书结论和工程建设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在归纳和总结专家个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多数专家同意后形成。2名(含)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报告书结论或工程建设的,专家组应作出不予通过的结论;
(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环评协助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环评协作单位反映专家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自治区海洋局确认后,应通知专家回避。
第十四条 自治区海洋局建立专家日常考核机制,成立专家考核组,考核组由当次参加会议的自治区海洋局机关处室、海监总队代表组成,考核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过程中一并完成,从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填写专家考核评价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海洋局可以随时终止聘任,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一)出具的评审意见与客观情况不符的;
(二)利用评审专家的身份索取或者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财物的;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其他专家或采取其他手段干扰评审活动的;
(四)泄露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六)无故缺席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七)不能按时出具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或意见不明确、表述不清晰等情形3次以上的;
(八)日常考核年度累积3次不合格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自治区海洋局建立专家培训机制,每年对入库专家进行一次以上培训。入库专家应参加涉海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治区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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