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发〔2015〕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转发《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
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广西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
为规范海岛相关中介服务,现将《国家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5〕303号)转发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5〕3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5年7月9日
国海岛字[ 2015]30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
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规范海岛相关的中介服务,我局决定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海岛使用金评估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相关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以及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单位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提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时,根据需要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各级海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
三、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编制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和海岛使用金评估报告。
四、我局属各事业单位今后不得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工作。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合同且尚未完成的项目,可按照合同继续完成。局属各事业单位于6月3 0日前将已签订合同且尚未完成的项目报我局备案。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尽快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依法规范海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我局将适时开展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海洋局
2 01 5年6月3 0日
附件
废止的文件目录
1.《关于同意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成为规划编制及使用论证推荐单位的函》(国海岛字[2012]36号)
2.《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3) 125号)
3.《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C2013]126号)
4.《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3]127号)
5.《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国家海洋局海岛研究中心成为规划编制和使用论证推荐单位的函》(国海岛字[2014]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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