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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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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一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0431号提案的答复

2016-05-28 15:21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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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您提出“关于建立广西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广西海洋生态补偿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广西生态补偿情况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谈海洋生态补偿首先要谈谈生态补偿。从20世纪80年代起,广西在探索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的同时,在生态补偿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和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

   1.生态补偿的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2005814-15日,马铁山副书记率团出席贵州省贵阳市举行的西南六省区市经济协调会第20次会议,与四川、云南、西藏、贵州等省市就相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补偿等一些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投入的决心。2008年,广西成立了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财政厅等部门参与的广西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试点课题组,对广西桂北等县市进行了调研,寻找确定广西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区域并下发了桂政办发〔20088号文,将生态功能区划分为3类一级生态功能区、6类二级生态功能区、74个三级生态功能区,确定了9个重要生态功能区 20107月,广西第一个市级生态功能区划(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正式出炉,将南宁市划分为3类一级生态功能区、8类二级生态功能区、55个三级生态功能区,确定了8个重要生态功能区。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财政资金,不断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投入,积极推动生态补偿。一是自治区从制度设计上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通过提高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在成本差异系数中考虑森林覆盖率等因素,在标准支出中考虑环境保护支出等方面充分考虑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二是自治区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十二五”期间,自治区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73.18亿元,年均增长12.4%。特别是2015年,根据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桂财预〔2015205号),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享受范围从35个市县增加到45个市县。2015-2016年,自治区下达沿海三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7590万元,有力地推动了沿海地区的生态补偿。三是积极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海岸整治。2015年自治区财政下达16980万元(其中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16180万元)用于海湾(海岸带)综合整治及修复类项目10000万元,用于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6180万元,用于监测及相关能力建设等项目800万元。有力地推动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海岸整治。

        2.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广西正式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监督主体等。2006221日,广西出台第一部生态公益林地方性法规《南宁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对生态公益林的界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原则、采伐、管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经济补偿等都做作出具体的规定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出台《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规定了建设用海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监督主体等 。此外,人大代表还提议自治区尽快出台《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建议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由此可见,广西正在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并得到了民众的认可。

      (二)广西海洋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广西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生态补偿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尚不能从制度的层面形成稳定的机制。而海洋生态补偿更是问题繁多,难以操作。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海洋生态补偿情况复杂,类别众多。有海洋和海岸工程等涉海工程的生态损失补偿,还有重大海洋环境事故生态破坏赔偿。在现行的海洋环境排污收费及海域使用金征收等行为中也包含一定的生态补偿的内容。财政支持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及管理、海域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水产资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投放等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海洋生态补偿。

         其次是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比较零散,适用性不强。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地提到生态补偿,没有系统、可行的法条规定可以以及怎样进行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界定不明确,依据不充分。以至于在广西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即便做了海洋生物损失的估价,也从来没有进行实质性收费。

        再次是政府相应配套的管理体制和各类机制没有建立。这与法律法规部分要相衔接。急需明确补偿的主客体和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手段及方式、制定补偿的标准及评估规范、构建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我局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2011年,我局着手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1128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142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但仍与海洋生态补偿的要求相距甚远。2014年,我局针对广西海洋生态补偿设立了专项研究课题《广西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立法可行性研究》,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海洋大学,目前已初成研究成果,计划下一步与有关部门商议将广西海洋生态补偿纳入自治区立法计划。

         三、我局赞同建立广西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从我局职责出发,结合当前形势,下一步争取自治区财政厅加大对沿海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给予广西更多相关资金的支持。并建议制定或修订有关广西海洋生态补偿的法规或规章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办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

      (四)《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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