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广西沿海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沿海滩涂开发的基本情况
广西潮间带滩涂面积约212万亩(不包括潮间带河道和大型海汊水域),其中,生长红树林滩涂约109500亩,草滩8776亩。目前,广西沿岸滩涂的开发利用方式多以海水养殖为主,沿海三市海水养殖面积达92.1万亩,占滩涂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他方式,如盐业、临海工业、围垦和城镇建设等使用滩涂约15万亩,约占滩涂面积的10%。近年来,沿海地区掀起海洋开发的热潮,通过围填海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成为发挥沿海区位优势、弥补土地资源不足的重要抓手,以围填海形成的新空间为依托,有力保证了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中石油钦州千万吨炼油项目、中石化北海LNG项目、中船钦州大型海工修造及保障基地、防城港精品钢铁基地等龙头项目的落户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北部湾经济区的投资增长、产业发展和充分就业。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涉海部门积极加强对沿海滩涂的开发和生态保护,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少等原因,提案中所列举的问题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沿海滩涂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凸显。
二、健全沿海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我区海岸线的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岸线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号),成立自治区沿海岸线使用联合审核组,由自治区北部湾办牵头,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局和广西海事局共同组成。联合审核组负责对重要岸线及毗邻的滩涂、海域和陆地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我局将《条例》的规定,积极推动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的建立,更好地协调沿海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
三、完善沿海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规划、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海域管理基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养殖、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是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是我区沿海滩涂合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空间区划。我局在海域使用管理中,本着“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的五个用海原则,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滩涂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保护。在此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近岸海域环境及海岸带开发、保护提供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的开发保护利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局目前正在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和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将确定区内的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分布情况,界定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确保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海洋功能区划面积的35%,广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该项工作预计2016年基本完成。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将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科学谋划海洋开发,调整开发内容,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能力和效率,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该项工作预计2017年完成。
四、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加强污染物排海控制
我局将坚持陆海统筹,从源头上加强污染物排海控制。一是将继续联合自治区环保厅、住建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对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市进行治理入海环境污染工作情况大检查,并对四个市履行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经过2014年起连续两年多次核查督促整改,广西沿海陆源入海污染治理工作取得进展。同时将在全区统一部署下,继续配合实行各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责任制及入海江河污染防治的“河长制”,实行流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有效措施,促进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治理。每年我局都召开全区海洋系统年度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会,针对广西入海污染防治进行交流,部署全年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二是我局配合自治区环保厅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推动我区海水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深化陆海统筹、入海河流流域联动防控,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联合检查。进一步推进建立陆海统筹工作机制,与水产、海事部门签订陆海统筹工作合作协议,重点推进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和港口、船舶排污治理。继续实施入海河流流域综合整治,联合自治区环保、建设、水产、海事部门,定期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联合检查,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和监管工作。督促入海河流流域加强陆源污染整治,减缓海洋环境压力。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沿海滩涂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
我局十分重视海洋生态修复整治工作,制定了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并多方筹集资金。“十二五”期间,我局向国家申报了广西北海市涠洲岛整治修复项目、防城港市红沙环生态海堤整治修复示范项目、沙井岛综合整治修复项目等一批海域海岛综合整治项目,共计获得7亿多元资金支持,其中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支持5亿多元。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突出地方政府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加快推进海湾综合整治和生态岛礁建设,重点支持、率先带动,支持部分城市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沿海城市全面加快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步伐。2016年我局组织沿海三市和中马产业园开展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组织的评选结果,防城港市2016、2017约可获得3亿元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今后,我局将继续做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加强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进程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沿海市县也分别出台了各自的行动方案。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我局将从保障项目用海等方面积极支持各地的项目建设。
七、加强监测研究,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我局年初制定了《年度广西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方案》,并下发沿海各市和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年度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入海河口、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根据每年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对照国家、海区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编制《年度广西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自2012年来,我局分三期总投入3200万元,采购海洋水质生态监测浮标17套,2015年全部建成运行,在我区沿海重要港湾、河口、赤潮多发区等重点敏感区域开展监测,极大的提升了广西海洋环境实时监控能力。自治区海洋放射性监测实验室根据我区核电能源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2015年首次开展常规海洋放射性监测,并投入110万元专项经费进行广西防城港核电海域海洋放射性污染常规监测及风险评价。
下一阶段,我局进一步推进海洋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应对海洋环境压力巨增、监测任务加重的形势,全面加强全天候监测,努力把海洋污染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我局将在已完成17套海洋生态监测浮标系统布设和试运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园区污水排放口、河流入海断面等的在线监测。开展“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监控系统”构建,掌握常规污染物在北部湾海域的时空分布特征,设计北部湾海域的特征污染指标体系,研发北部湾海域环境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平台,完成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广西子系统与国家海洋局平台的对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也加强了沿海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沿海三市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并投入2600万元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和入海后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八、加强沿海滩涂开发和生态保护基础科学研究
高水平海洋科研机构建设方面。2015年9月彭清华书记和陈武主席与王宏局长联名致信李克强总理,请求在广西设立国家海洋局第四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洋四所”),先后获得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明确支持在广西设立海洋四所。目前正在就海洋四所的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编制规模、单位选址、基建立项等具体内容进行对接落实。海洋四所成立后,将会显著提升我区沿海滩涂开发和生态保护研究水平。加强科研经费投入方面。我局作为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的厅际会议成员单位,将积极争取自治区科技资金对沿海滩涂开发和生态保护研究项目的投入,同时,我局也将从保证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加强与东盟在沿海滩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
2015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签订《关于共同促进广西海洋事业发展推进广西沿海开发开放合作框架协议》,国家海洋局承诺在规划编制、机构设置、政策倾斜、资金扶持、科技兴海、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广西全方位的支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海洋局争取支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丝路基金”和“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与东盟在沿海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方面的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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