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通知》(桂政发〔2017〕73号)和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桂编〔2017〕73号)通知,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撤销,该局原有行政权力分别划转到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现就该局撤销和权力划转后原有行政审批委托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名义委托下放到各市县(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自2018年1月20日起停止执行,下发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代为保管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二、停止执行委托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恢复到原有审批层级执行,渔业部分审批权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实施,畜牧兽医部分由自治区农业厅实施。各地在2018年1月10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审批申请,由受理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别报海洋和渔业厅或农业厅审批发证。
三、恢复到原有审批层级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继续委托下放的,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根据政策情况研究决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请各设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将所辖市内各县(市、区)代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登记收回,于2018年1月30日前上交到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陈锡诗,15277028091;钟汉礼,13878850869;
自治区农业厅:陈洪,13517882036;吴为忠,13977185088。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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