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决定改革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为此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为贯彻落实“农办质〔2018〕15号”要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详见附件2)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绿体〔2018〕62号)(详见附件3),研究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格式和编码规则》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为顺利推进我区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现将上述有关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我厅有关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办公室(代)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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