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各处、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工作,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桂政办电〔2018〕189号)(见附件1、附件2)精神,现就我区海洋和渔业系统“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桂政办电〔2018〕123号文件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相关阶段任务要提前完成。各市初核阶段于2018年7月中旬结束,7月20日前要以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将本系统市、县、乡、村四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清理规范清单》)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电子邮箱:hytgyxx@126.com);自治区复核阶段于8月底结束,9月1日前要将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自治区政管办。
二、清理要求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要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外,本地区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一律取消,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信息是决定保留或取消证明事项的重要依据,也是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各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完善清理意见,在《清理规范清单》中列明设定依据的属性,提供证明事项的年办件量;在“清理意见”指标中提出保留或取消证明事项的理由,并在“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指标中提出具体建议。
(三)自治区政管办、编办、法制办将加强督促检查,对各级各部门“减证便民”工作成果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各级各部门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联系人:覃鑑丽,0771-5829402、18260988655,邮箱:hytgyxx@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办公室(代)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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