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2015年,广西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政发〔2015〕47 号),将海域使用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等海洋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市、县(区)级。下放后,自治区一级只保留了部分行政检查权和3项海洋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区)一级行使的海洋行政处罚权达25项。钦州市以“扩权强县”的方式,把管理权下放至县级,甚至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管理权限为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管理权,也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2012年,钦州市海洋局将海域使用审批、临时用海审批等5项行政许可权直接下放;2014年,将海洋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钦南大队、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实施,主要集中在两个大队,两个大队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总共只有5名。 |
责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
责任人:黄焕光 |
联系电话:0771-5829808 |
整改目标: 依据本身职责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权责、加强“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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