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要求,按照“整改一项、核查一项、公示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现将一批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附表: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17)完成情况公告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18)完成情况公告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29)完成情况公告
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0)完成情况公告
5.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2)完成情况公告
6.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1-3)完成情况公告
7.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19)完成情况公告
8.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3)完成情况公告
9.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4)完成情况公告
10.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6)完成情况公告
11.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8)完成情况公告
12.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29)完成情况公告
1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3)完成情况公告
1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4)完成情况公告
15.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40)完成情况公告
16.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41)完成情况公告
17.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42)完成情况公告
18.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43)完成情况公告
19.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44)完成情况公告
2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1-2)完成情况公告
21.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0)完成情况公告
22.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7)完成情况公告
2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29)完成情况公告
2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5)完成情况公告
25.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6)完成情况公告
26.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7)完成情况公告
27.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39)完成情况公告
28.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45)完成情况公告
附表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17)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北海市铁山港区宏远物流中转项目、北海铁山港区顺通仓储物流项目、北海铁山港区路港仓储物流项目、北海铁山港区顺达仓储物流项目四个项目位置相邻,用海面积相加为,建设内容相同或相似;业主都为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展改革委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连;北部湾办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同;国土批复时间相同。 |
整改目标 |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用海项目,避免将单个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规范项目审批和选址 |
责任单位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全完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等审批制度,规范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工作。 2.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把好项目关。 3.强化项目批后监管。 4.对北海市铁山港区宏远物流中转项目等四个项目拆分报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岸线使用审批和上报、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的协调会商等工作。印发了《北海市试行优化简化项目建设程序的若干措施》、《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和《北海市海洋局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联合审批机制,形成合力,把好项目审核关。建立与自治区北部湾办的上下联动机制,定期报送北部湾港口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加强项目批后监管,落实海洋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行为。 |
附表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18)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北海铁山港西港区5号、6号泊位仓储工程,北海铁山港西港区7号、8号泊位仓储工程,北海铁山港西港区9号、10号泊位仓储工程三个项目位置相邻,用海面积相加为144.0806公顷,建设内容相同或相似;业主都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发展改革委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连;北部湾办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同;规划批复时间相同。 |
整改目标 |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用海项目,避免将单个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规范项目审批和选址。 |
责任单位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全完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等审批制度,规范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工作。 2.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把好项目关。 3.强化项目批后监管。 4.对北海铁山港西港区5号、6号泊位仓储工程等3个项目拆分报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岸线使用审批和上报、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的协调会商等工作。印发了《北海市试行优化简化项目建设程序的若干措施》、《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和《北海市海洋局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联合审批机制,形成合力,把好项目审核关。建立与自治区北部湾办的上下联动机制,定期报送北部湾港口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加强项目批后监管,落实海洋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行为。 |
附表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29)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2年以来,广西未批先填面积约,广西各级海洋执法机构查处的39宗违法案件中,有32宗违法案件主体为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占比达82.05%。 |
整改目标 | 加强对海域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用海行为。 |
责任单位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项目用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项目用海情况。 2.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加强海洋执法巡查;落实海洋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行为。 3.严格审查、认真甄别,对填海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北海市已经对项目用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项目用海情况,并于2018年7月将摸底排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海监总队。同时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加强海洋执法巡查;落实海洋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行为。今后将继续加强执法巡查,严格执法巡查制度,防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现象再次发生。 |
附表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0)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南洋造船厂搬迁改造项目超填、改变海域用途面积(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卫片显示2016年已经完成施工,2017年3月业主才提出办理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证,海洋部门明知违法行为却没有立案查处,反而解释因计划为其办理临时用海使用权而未立案。 |
整改目标 | 对违法用海进行依法查处 |
责任单位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项目进行依法查处,并加强管理,防止违法用海行为再次发生。 2.对辖区项目用海制订监督管理方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和全面巡查等方式相结合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 3.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南洋造船厂搬迁改造项目边坡超填问题,已对违法用海主体下达《处罚决定书》。 2.南洋造船厂擅自改变用途问题,经征求律师及北海海事法院的意见,于2018年12月14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违法主体对项目进行整改。以上两宗案件处罚金额共236.1364万元。截至目前,违法用海业主已经足额缴纳处罚金,涉事区域已基本恢复海域原状。 |
附表5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2)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北海港铁山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项目超填、改变海域用途。2017年5月业主才提出办理临时用海使用权证,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却没有立案查处,反而解释因计划为其办理临时用海使用权而未立案查处。 |
整改目标 | 对违法用海进行依法查处 |
责任单位 | 北海市人民政府、合浦县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项目进行依法查处,并加强管理,防止违法用海行为再次发生。 2.对辖区项目用海制订监督管理方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和全面巡查等方式相结合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 3.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北海市对该项目违法用海进行立案查处,违法用海业主已经足额缴纳处罚金,并将违法用海区域拆除,恢复海域原状。 |
附表6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1-3)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市大榄坪二号路北段工程临时施工便道项目、钦州市钦州湾堤围工程平山堤段(临时用海)项目、钦州湾堤围平山堤段工程(临时用海)项目、钦州港国投煤炭码头工程电厂北门临时砂场(临时用海)项目、钦州市钦州湾堤围工程平山堤段施工便道(临时用海)项目、钦州市滨海新城沙井岛东岸岸线整治工程临时施工便道等6宗用海项目存在越权审批,将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按临时海域使用审批。 |
整改目标 | 加强管理,规范审批。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 对上述临时用海项目开展现场核查,逐一进行整改。2.开展临时用海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建档整改。3.研究制定临时用海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临时用海审批。4.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临时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 5.开展调查核实,厘清责任。项目现状形成填海事实且尚未取得用海手续的项目,对在越权审批中应当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项目现状为临时围堰施工或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时拆除。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逐一对上述6宗临时用海项目进行排查,钦州市钦州湾堤围工程平山堤段(临时用海)项目、钦州湾堤围平山堤段工程(临时用海)项目、钦州市钦州湾堤围工程平山堤段施工便道(临时用海)项目等3宗临时用海已恢复原状;钦州市大榄坪二号路北段工程临时施工便道项目、钦州港国投煤炭码头工程电厂北门临时砂场(临时用海)项目、钦州市滨海新城沙井岛东岸岸线整治工程临时施工便道等3宗临时用海已正式报批取得长期海域使用权证。2.钦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海监督管理的通知(钦南政发[2018]23号)》、《钦州港区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海监督管理的通知》(钦港管发[2018]7号)》,进一步规范临时用海审批和监管。3.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提报我市海洋督察整改问责意见。 |
附表7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19)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港华兴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和钦州港桂腾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项目业主相同、位置相连、用海面积均接近50公顷,用途均为物流仓储用海,北部湾办、发展改革、规划部门批复文件日期相同,文号相连。钦州港利祥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钦州港桂元综合物流中心项目2个项目位置相邻,用海面积相加为62.0505公顷,建设内容相同或相似;用海业主都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委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连;北部湾办批复为同一个会议纪要;规划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连。 |
整改目标 |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用海项目,避免将单个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规范项目审批和选址。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全完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等审批制度,规范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工作。 2.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把好项目关。 3.强化项目批后监管。 4.钦州市人民政府对钦州港华兴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等4个项目拆分报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印发实施相关文件,规范项目审批各环节工作。 2.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双随机”检查工作,强化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督。 3.因该四个项目属经营性项目,按规定不需办理项目选址手续,原市住建委已于2018 年8月10日发文通知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出具的相关文件注销作废。 4.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提报我市海洋督察整改问责意见。 |
附表8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23)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5年以前,钦州市未及时将海域使用金上缴中央国库,而是分批每年一缴。钦州港桂台经贸万吨级散杂货码头工程等16个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时隔一年后才上缴中央国库。钦州港桂台经贸万吨级散杂货码头工程等16个项目应缴三级分成海域使用金没有同时进行,区国库缴款在2012年3月,中央国库缴款在2013年3月后,时间跨度大,且应直接缴区国库的资金先缴进了市级国库,违反《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
整改目标 | 规范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工作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要求,按项目、按比例及时将海域使用金同时缴入三级国库。 2.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收缴管理工作,建立我市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制度,明确海域使用金收缴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在2018年海域使用金征缴过程中,钦州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按项目、按比例将海域使用金胶乳三级国库。2018年6月25日,印发《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钦市财规〔2018〕5号)并组织实施。 |
附表9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24)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市茅尾海沙滩修复工程临时用海项目用海方式为开放式用海,应收取的临时海域使用金为0.9675万元,然而钦州市海洋局钦南分局向业主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按非透水构筑物的海域使用金标准收取了290.25万元,多征收了业主289.2825万元。 |
整改目标 | 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多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依法依规退还业主,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利益,2018年9月底前完成。 2.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对海域使用金征收逐一排查,发现与征收标准不符的,及时纠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钦南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8月30日将钦州市茅尾海沙滩修复工程临时用海项目多征收的海域使用金289.2825万元退回项目业主(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时,组织开展海域使用金排查工作、并于2018年9月30日提交排查报告。 |
附表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26)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6年5月第14号凭证显示,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海洋局支付广西七十二泾(松飞大岭和龙墩)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工程海域使用金29886.66元。2016年5月16号凭证显示,钦州市海洋局转回给土地储备中心海域使用金29886.66元。 |
整改目标 |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要求,按规定使用海域使用金。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退回钦州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金,2018年6月底前完成。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该笔资金已于2018年6月28日交回国库。 |
附表11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28)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5年,广西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政发〔2015〕47 号),将海域使用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等海洋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市、县(区)级。下放后,自治区一级只保留了部分行政检查权和3项海洋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区)一级行使的海洋行政处罚权达25项。钦州市以“扩权强县”的方式,把管理权下放至县级,甚至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管理权限为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管理权,也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2012年,钦州市海洋局将海域使用审批、临时用海审批等5项行政许可权直接下放。2014年,将海洋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钦南大队、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实施,主要集中在两个大队,两个大队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总共只有5名。 |
整改目标 | 加大基层海洋管理力量,转变职能;整合海洋执法职能,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对本辖区内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调整。2.实行审管分离,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给市行政审批局。3.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海洋管理监管机制。 4.组建海洋综合执法机构。5.加强海洋队伍建设。通过考录、选调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调整充实海洋机构人员。6.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制定钦州市海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海行为。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将“海洋工程拆除或改做他用许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检查批准”2项行政许可不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2.市行政审批局和市海洋局签订《钦州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书》、《钦州市公共服务事项委托书》,移交行政许可事项6项(大项),委托公共服务事项6项。 3. 2017年4月,成立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中心。 4.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原来的22名增至43名,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实施。 5. 2017年下达人才引进计划1名,招录定向选调生1名,市本级编制外调配用编进人计划7名(用于选调),安置退役士兵1名,实际到位6人。2018年下达事业单位考聘用编进人计划4名。 6.制定《钦州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海行为。 |
附表12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29)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2年以来,广西未批先填面积约860公顷,广西各级海洋执法机构查处的39宗违法案件中,有32宗违法案件主体为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占比达82.05%。 |
整改目标 | 加强对海域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用海行为。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项目用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项目用海情况。 2.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加强海洋执法巡查;落实海洋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行为。 3.严格审查、认真甄别,对填海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8年市海洋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及钦州市19个项目用海进行了摸底排查,并组织执法人员对钦州市辖区项目用海开展了2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及时掌握了用海情况。 2. 2018年市海监支队检查工程用海项目300余个次,开展24小时海上值班巡查约298天,登检抽砂船只80余艘,查扣砂船26艘,立案查处海洋违法案件26宗,共计罚款440.5172万元,印发用海宣传资料1000余份,严厉打击了违法用海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海行为的持续发生。 3.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 |
附表13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3)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中国海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2016年1月《钦州执法检查意见》中提及茅尾海东岸辣椒槌片区B区招拍挂项目(组织单位为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疑似超填,后钦州市海监支队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超面积填海0.3874公顷,但对该违法填海行为仅以发《整改通知书》的方式来代替立案查处。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2.对项目超填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 4.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8年3月27日,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无人机航拍执法检查,项目已形成陆域;8月31日,市海监支队与项目业主就整改问题进行了座谈;9月3日,执法人员与项目前期代建业主代表到现场进行了核查,涉法存在非法占用海域行为;9月25日,市海监支队送达《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工作的函》(钦海监函〔2018〕35号);10月24日,对项目业主钦州市天钦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及约谈;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2. 11月13日,对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出了《钦州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海执处罚〔2018〕35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72,610.00)”的行政处罚; 12月29日,该案件办结,整改完成。 3. 2018年市海监支队检查工程用海项目300余个次,开展24小时海上值班巡查约298天,登检抽砂船只80余艘,查扣砂船26艘,立案查处海洋违法案件26宗,共计罚款440.5172万元,印发用海宣传资料1000余份,严厉打击了违法用海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海行为的持续发生。 4.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 |
附表14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4)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6年1月中国海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发给钦州的执法检查意见,建议对钦州港恒通农机组装配送项目进行核查,钦州海洋局调查答复确认非法占用海域,未立案查处,仅发《整改通知书》。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钦州港恒通农机组装配送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2.对钦州港恒通农机组装配送项目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禁止违法用海的发生,并建立健全加强监控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4.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8年8月29日,市海监支队对项目业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送达《检查通知书》(钦海执检〔2018〕28号);10月19日,市海监支队委托钦州市海洋研究开发中心在案件当事人、测量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本案涉嫌非法占用的海域面积进行了测量鉴定;10月26日出具勘测报告显示该项目实际用海面积超出用海确权面积0.0331公顷。10月29日,市海监支队出具该项目的调查终结报告;10月29日,市海监支队案件会审会成员对该案件进行了会审;11月2日,对该业主单位作出了《钦州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海执处罚〔2018〕28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叁拾伍元整(¥193,635.00)”的行政处罚;11月9日,当事人缴纳了罚款;12月24日,委托技术部门对恢复海域原状部分进行了勘测并出具报告,报告显示该项目无超出用海确权范围;12月27日,该案件办结,整改完成。 2.钦州市海监支队开展了《海盾2018》、打击非法采砂、廉政教育、法律宣传等一系列行动,2018年市海监支队检查工程用海项目300余个次,开展24小时海上值班巡查约298天,登检抽砂船只80余艘,查扣砂船26艘,立案查处海洋违法案件26宗,共计罚款440.5172万元,印发用海宣传资料1000余份,严厉打击了违法用海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海行为的持续发生。 3.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 |
附表15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40)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市钦州港七十二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非法占用海域填海被立案〔(2016)29号〕,被处罚0.0674公顷;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9月4日)的用海面积测量结果显示:项目南部、北部处罚面积之外均存在超填,面积为0.2903公顷,处罚后无后续监管,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钦州港七十二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填海行为进行执法检查。2.对钦州港七十二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查处。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处罚后的后续监管力度,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禁止违法用海的发生,并建立健全加强监控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9月25日海监支队向项目业主送达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工作的函》(钦海监函〔2018〕35号)。2019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自治区海洋督察整改办现场核查组指出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2.2018年8月29日,钦州市海监支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送达了《检查通知书》(钦海执检〔2018〕30号)、《责停通知书》(钦海执责〔2018〕30号); 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缴纳完罚款;7月12日案件办结。 3.2018年4月11日,钦州市海监支队印发《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7月2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关于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9月7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2018年度巡查监控方案》。 |
附表16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41)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市茅尾海红树林生态湿地公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因非法填海被立案〔(2015)1号〕,被处罚0.062公顷;后于2017年8月19日取得不动产证书;但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9月4日)的用海面积测量结果显示该项目超出处罚部分面积为4.1594公顷,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茅尾海红树林生态湿地公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2.对茅尾海红树林生态湿地公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超填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禁止违法用海的发生,杜绝以罚代管现象,并建立健全加强监控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 2018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无人机航拍执法检查,项目已形成陆域; 12月6日,联合中国海监第九支队对该整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2.2018年9月3日,市海监支队对项目业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送达了《检查通知书》(钦海执检〔2018〕34号);2019年7月11日,钦州市海洋局向钦州市自然资源局移交并签收了《钦州市海洋局案件移送书》(钦海执移〔2019〕2号)及证据材料清单。 3.2018年4月11日,市海监支队印发《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7月2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关于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9月7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2018年度巡查监控方案》。 |
附表17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42)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港金鼓江作业区12#、13#泊位项目因非法填海被立案查处(〔2013〕21号),被处罚面积0.5722公顷,2013年10月13日结案,2014年7月25日取得海域使用权,确权27.6345公顷;而卫星遥感图片显示被处罚后确权前,该项目填海面积一直在扩大,至2014年6月14日非法填海面积约16公顷,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钦州港金鼓江作业区12#、13#泊位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2.对钦州港金鼓江作业区12#、13#泊位项目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禁止违法用海的发生,并建立健全加强监控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4.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8年3月6日,就整改问题进行座谈;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 2.2018年8月29日,市海监支队对项目业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1月1日,向项目业主送达了《钦州市海洋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11月5日,钦州市海洋局对该案件进行了撤销立案。 3.2018年市海监支队检查工程用海项目300余个次,开展24小时海上值班巡查约298天,登检抽砂船只80余艘,查扣砂船26艘,立案查处海洋违法案件26宗,共计罚款440.5172万元,印发用海宣传资料1000余份,严厉打击了违法用海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海行为的持续发生。 4.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 |
附表18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43)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三娘湾中华白海豚救护中心项目因改变用途被立案查处(〔2014〕7号),处罚面积0.021公顷;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9月4日)的用海面积测量结果显示该项目超出处罚部分面积为0.5728公顷,项目被处罚后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钦州三娘湾中华白海豚救护中心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2.对钦州三娘湾中华白海豚救护中心项目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禁止违法用海的发生,并建立健全加强监控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9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对自治区海洋督察整改办现场核查组指出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7月15日当事人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2.2018年4月11日,市海监支队印发《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7月2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关于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9月7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2018年度巡查监控方案》。根据上述建立的机制,市海监支队开展了《海盾2018》、打击非法采砂、廉政教育、法律宣传等一系列行动,2018年市海监支队检查工程用海项目300余个次,开展24小时海上值班巡查约298天,登检抽砂船只80余艘,查扣砂船26艘,立案查处海洋违法案件26宗,共计罚款440.5172万元,印发用海宣传资料1000余份,严厉打击了违法用海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海行为的持续发生。 |
附表19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44)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钦州港大榄坪区大榄坪作业区12-13#泊位工程项目因非法占用海域被立案查处(〔2013〕56号),2014年4月29日执行完毕全部罚款金额,被处罚面积0.08公顷,2015年3月3日确权面积26.8565公顷;处罚后确权前该项目填海面积不断扩大,至2014年9月2日遥感数据显示非法填至约12公顷。 |
整改目标 |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
责任单位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钦州港大榄坪作业区12-13#泊位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2.对钦州港大榄坪作业区12-13#泊位工程项目违法行为依法查处。3.加强海洋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禁止违法用海的发生,并建立健全加强监控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4.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8年9月3日,市海监支队对项目业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送达了《检查通知书》(钦海执检〔2018〕32号);11月2日,向项目业主送达了《钦州市海洋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决定不再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11月5日,市海洋局对该案件进行了撤销立案。 2.2018年4月11日,市海监支队印发《中国海监钦州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7月2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关于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9月7日印发《中国海监钦州支队2018年度巡查监控方案》。根据上述建立的机制,市海监支队开展了《海盾2018》、打击非法采砂、廉政教育、法律宣传等一系列行动,2018年市海监支队检查工程用海项目300余个次,开展24小时海上值班巡查约298天,登检抽砂船只80余艘,查扣砂船26艘,立案查处海洋违法案件26宗,共计罚款440.5172万元,印发用海宣传资料1000余份,严厉打击了违法用海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海行为的持续发生。 3.2018年7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报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 |
附表2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1-2)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市中心区西湾西岸海堤(一期)工程(II标)段临时围堰、防城港市海岸保护和整治工程(1#涵闸围堰)、防城港市海岸与整治工程油柑坪社山段施工便道、广西防城港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防城港西湾海域环境整治工程临时围堰、长榄岛开发进岛临时道路项目、防城港市江山半岛环岛东路扩建工程、百里黄金海岸(北码头滨海公园)项目、广西港成重工有限公司重型钢结构制造项目、广西联兴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舱口盖和港口机械制造项目、中国防城港体育小镇马拉松广场、防城港市龙马一明珠景区、防城港市伏波文化园、九龙寨海堤工程项目、防城港市企沙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企沙工业区工业南路等16宗项目存在越权审批,将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按临时海域使用审批。 |
整改目标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临时海域使用的管理。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上述临时用海项目开展现场核查,逐一进行整改。2.开展临时用海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建档整改。3.研究制定临时用海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临时用海审批。4.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临时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5.开展调查核实,厘清责任。项目现状形成填海事实且尚未取得用海手续的项目,对在越权审批中应当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项目现状为临时围堰施工或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时拆除。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对2012年以来防城港市审批的临时用海项目进行排查,对反馈的16宗用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4月10将调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海洋局;2.整改过程实行“一事一档”,及时收集整理整改材料,确保问题整改有佐证材料;3.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海管理的通知》(防海发〔2018〕32号),加强临时海域使用管理;4.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5.2018年7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将实施责任追究的问责意见上报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附表21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20)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西湾体育中心项目、防城港西湾会展中心项目、防城港西湾海洋生物展示中心项目3个项目位置相邻,用海面积相加为123.8695公顷,建设内容相同或相似;业主均为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展改革委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连;北部湾办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同;国土批复时间相同,文号相连;规划批复为同一文件。 |
整改目标 | 规范项目审批和选址,杜绝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健全完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等审批制度,规范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工作。 2.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把好项目关。 3.强化项目批后监管。 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防城港西湾体育中心项目等3个项目拆分报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印发了《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涉海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防发改投资〔2019〕5号),确保涉海项目审批工作规范有序; 2.制定了《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试行)》,促进审批各环节认真履职,重点审查项目在用地、用海、用林的资源配置审批当中是否存在规避权限化整为零行为; 3.防城港市海洋局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防海发〔2018〕50号)、《项目用海申请审核工作规则》的通知(防海发〔2018〕49号),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核和管理,对围填海项目的用海合理性和必要的审查,制定用海项目内部审查制度,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的出现; 4.2018年7月,防城港市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将问责意见上报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附表22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2-27)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市财政局2012年2月29日向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出2751.75万元用于归还原垫付东湾大道行政处罚款;2012年6月30日向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支出609.12万元用于支付企沙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工程行政处罚款;2013年12月31日向防城港市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出1696.27万元用于支出防城港钢铁基地配套区主干路工程行政处罚款;2012年7月12日防城港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支出370.863万元,用于缴纳西湾红沙环道路及配套设施项目海域使用金,该项目为经营性项目;2013年12月26日防城港市财政局通过本级海域使用金账户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支出426.6945万元用于缴纳疏港物流中心项目海域使用金,该项目为经营性项目。 |
整改目标 | 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管理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根据《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缴纳至各级国库。 2.完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支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 3.对不符合使用海域使用金支出的项目进行调整,所涉及的金额如数归位。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2年至2015年期间,防城港市通过海域使用金专户为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违法用海单位缴纳行政处罚款共5057.14万元。 严格按照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及自治区有关整改要求以及整改建议,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将不符合支出规定所涉及的金额如数调整到其他支出科目安排,重新使用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的财力安排违法用海单位缴纳行政处罚款,将已支出的海域使用金归位。 2.缴纳西湾红沙道路项目和疏港物流中心项目海域使用金共797.5545万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防城港市财政局已将不符合支出规定所涉及的金额如数调整到其他支出科目安排,重新使用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的财力安排违法用海单位缴纳行政处罚款,将已支出的海域使用金归位。 3.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支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印发了《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附表23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3-29)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2年以来,广西未批先填面积约860公顷,广西各级海洋执法机构查处的39宗违法案件中,有32宗违法案件主体为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占比达82.05%。 |
整改目标 | 加强对海域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用海行为。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项目用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项目用海情况。 2.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加强海洋执法巡查;落实海洋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行为。 3.严格审查、认真甄别,对填海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2年以来,防城港市海洋执法机构共查处了13宗未批先填违法案件,其中有9宗违法案件主体为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案件已全部办结; 2.2018年8月对全市围填海项目进行排查,并对围填海现状调查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列单梳理,并于2019年2月25日将防城港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统计清单上报自治区海洋局; 3.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2018年开展各类型用海执法巡查264次,其中海上执法巡查88次、陆上执法检查176次,派出执法人员1337人次,巡查岸线513公里;全面加强围填海的监管力度,检查项目用海99个次,对我市用海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积极开展海洋执法巡查,市海洋局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防海发〔2018〕50号),加强对项目用海的巡查,加大执法力度; 4.2018年7月,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将问责意见上报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附表2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5)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市企沙镇污水处理厂管网一期工程未经批准,2016年4月27日已完成海域段污水管网3000米的铺设、填海约0.16公顷,防城港市海洋局仅发《整改通知书》,未立案查处。 |
整改目标 |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违法行为。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辖区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各类型用海的执法检查工作。 2.加大违法用海查处力度,重点针对国家海洋督察意见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不严的问题清单,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制定了《2018年执法巡查责任区制度》、《维权执法科工作制度》和《中国海监防城港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将上述工作制度下发至各城区(市)海监大队,指导、监督城区(市)海监大队开展辖区执法巡查; 2.2018年开展各类型用海执法巡查264次,其中海上执法巡查88次、陆上执法检查176次,派出执法人员1337人次,巡查岸线513公里; 3.全面加强围填海的监管力度,对用海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4.积极开展海洋执法巡查,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防海发〔2018〕50号),加强对项目用海的巡查,加大执法力度; 5.2019年5月10日对防城港市企沙镇污水处理厂管网一期工程问题进行立案查处;2019年7月22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业主单位于2017年1月20日取得防城港市企沙污水处理厂管网一期工程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已及时纠正违法用海行为,同时该项目为市政污水处理公益性项目,已通过海洋环评论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施工,没有造成海域污染的危害后果,市海洋局予以撤销立案。 |
附表25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6)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市中心区西湾西岸海堤工程项目批复临时用海0.0882公顷,期满后没有退还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同时临时围堰用海超填0.1764公顷,2017年9月13日督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处围堰已完成绿化,海堤部分已硬化。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该项目继续超填,防城港市海洋局先后向业主送达了三次《整改通知书》,未见立案查处。 |
整改目标 |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用海行为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辖区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各类型用海的执法检查工作; 2.加大违法用海查处力度,重点针对国家海洋督察意见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不严的问题清单,加大查处力度,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用海审批手续。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制定了《2018年执法巡查责任区制度》、《维权执法科工作制度》和《中国海监防城港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将上述工作制度下发至各城区(市)海监大队,指导、监督城区(市)海监大队开展辖区执法巡查; 2.全面加强海洋执法巡查,2018年防城港市海洋局开展各类型用海执法巡查264次,其中海上执法巡查88次、陆上执法检查176次,派出执法人员1337人次,巡查岸线513公里; 3.全面加强围填海的监管力度,检查项目用海99个次,对用海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4.积极开展海洋执法巡查,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防海发〔2018〕50号),加强对项目用海的巡查,加大执法力度; 5.2018年4月11日,对防城港市海河堤管理站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占用海域建设防城港市中心区西湾西岸海堤进行立案查处,8月2日完成调查取证并进入会审程序。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70.3395万元”的行政处罚。防城港市水利局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70.3395万元; 6.2019年2月25日对围填海现状调查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列单梳理,将该项目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统计清单并上报自治区海洋局;2019年6月6日市对该案件进行结案。 |
附表26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7)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市中心区西湾西岸海堤(一期)工程(II标)段临时围堰、防城港市海岸保护和整治工程(1#涵闸围堰)、防城港市海岸与整治工程油柑坪社山段施工便道、广西防城港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防城港西湾海域环境整治工程临时围堰、长榄岛开发进岛临时道路项目、防城港市江山半岛环岛东路扩建工程、百里黄金海岸(北码头滨海公园)项目、广西港成重工有限公司重型钢结构制造项目、广西联兴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舱口盖和港口机械制造项目、中国防城港体育小镇马拉松广场、防城港市龙马一明珠景区、防城港市伏波文化园、九龙寨海堤工程项目、防城港市企沙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企沙工业区工业南路等16宗项目存在越权审批,将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按临时海域使用审批。 |
整改目标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临时海域使用的管理。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对上述临时用海项目开展现场核查,逐一进行整改。 2.开展临时用海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建档整改。 3.研究制定临时用海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临时用海审批。 4.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临时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 5.开展调查核实,厘清责任。项目现状形成填海事实且尚未取得用海手续的项目,对在越权审批中应当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项目现状为临时围堰施工或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时拆除。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对2012年以来防城港市审批的临时用海项目进行排查,对反馈的16宗用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4月10将调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海洋局;2.整改过程实行“一事一档”,及时收集整理整改材料,确保问题整改有佐证材料;3.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海管理的通知》(防海发〔2018〕32号),加强临时海域使用管理;4.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5.2018年7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将实施责任追究的问责意见上报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附表27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39)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防城港港口区九龙寨海堤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动工建设,建设单位为防城港市港口区水利局,截止2017年5月24日,非法占用海域2.72公顷,未立案查处。 |
整改目标 |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用海行为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辖区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各类型用海的执法检查工作; 2.加大违法用海查处力度,重点针对国家海洋督察意见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不严的问题清单,加大查处力度,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用海审批手续; 3.严格审查、认真甄别,符合问责情形的,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防城港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了《2018年执法巡查责任区制度》、《维权执法科工作制度》和《中国海监防城港市支队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将上述工作制度下发至各城区(市)海监大队,指导、监督城区(市)海监大队开展辖区执法巡查;2.2018年开展各类型用海执法巡查264次,其中海上执法巡查88次、陆上执法检查176次,派出执法人员1337人次,巡查岸线513公里;3.全面加强围填海的监管力度,检查项目用海99个次,对我市用海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4.积极开展海洋执法巡查,印发了《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防海发〔2018〕50号),加强对项目用海的巡查,加大执法力度。 5.2018年4月11日,对防城港市港口区水利局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占用海域建设防城港港口区九龙寨海堤工程进行立案查处;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186.2675万元”的行政处罚。项目业主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6.2019年2月25日对围填海现状调查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列单梳理,将该项目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统计清单并上报自治区海洋局;7.2018年7月,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报告》将问责意见上报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6月6日市海洋局对该案进行结案。 |
附表28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
整改任务 (3-45)完成情况公告
反馈问题 | 2015年8月27日防城港市海洋局收到广西港成重工有限公司罚没款577665元,该笔款项没有直接支付到防城港市财政局专户,2016年1月8日防城港市海洋局才将这笔款项上缴至防城港市财政局 |
整改目标 | 加强对海域海岛罚没款的征收管理 |
责任单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整改措施 | 1.严格按照罚没款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行政罚没款的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将行政罚没款缴纳至各级国库,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2.严格审查、认真甄别,依据事实对相关单位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防城港市海洋局党组书记对该局财务人员陈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2.更正罚没款上缴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由原来的“将款项缴至防城港市海洋局账户,代收后上缴国库”整改变更为“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防城港市海洋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罚没缴款人上缴罚没款的方式整改变更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海洋局开具《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单据到指定银行直缴财政国库的方式,无须再通过海洋局账户上缴处理。 3.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和罚缴分离等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罚没款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行政罚没款的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将行政罚没款缴纳至各级国库,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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