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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办关于一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的公告

2020-10-26 16: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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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要求,按照“整改一项、核查一项、公示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现将一批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附表: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8)完成情况公告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4-49)完成情况公告

 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1-4)完成情况公告

 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1-10)完成情况公告

 5.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1-5)完成情况公告

 6.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2-28)完成情况公告

 7.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2-17、2-18、2-19、2-20)完成情况公告
 

附表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2-28)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运行清单和流程,做好海洋管理工作。配齐基层海洋队伍,增强海洋管理力量。

责任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督促县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增强海洋管理工作力量,按照权责清单和流程做好海洋管理工作。

2.201812月底前,建立健全县区级海洋执法机构。

3.加强业务培训。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核查整改违规下放行政许可管理权限问题。根据自治区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局对应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经统计,北海市关于涉及海洋的审批事项共22项,其中审批层级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的共14项,审批层级为设区市一级的一项,自治区委托下放的7项。目前严格按审批层级要求实施审批,无违规私自下放问题。

2.组织海洋执法队伍机构调整,切实解决基层海洋管理力量薄弱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北海时关于把海洋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区域建设好的指示,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关于北海市海洋执法队伍机构调整的通知》(北编〔2017〕63号)。一是将原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中国海监北海市支队整合,组建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二是组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5支辖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是将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下设的外沙大队、地角大队、电建大队、铁山港大队、涠洲大队连人带编划转入市辖区和涠洲岛旅游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充实基层海洋执法队伍力量。四是将市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的海滩中队连人带编分别划至市辖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2017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明确市及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执法范围和编制划转等事项的通知》北编办〔2017〕157号,明确市及辖区执法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执法范围。2018年6月1日,印发《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编〔2018〕14号),对市及辖区执法队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进行明确。2018年6月21日,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海城区人民政府举行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交接仪式,签订交接协议,完成执法职能、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器材的交接。至此,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调整交接工作全部完成。

3.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器材的下放,进一步充实了基层执法队伍的力量,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执法能力。

 

附表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4-49)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立行立改、严格执法。

责任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大风江进行巡查。

2.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3.配合上级部门和钦州市开展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工作。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大风江海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制定海砂开采整治行动方案,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3.配合广西海监总队和钦州市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

4.与钦州市签订联合执法备忘录,积极配合钦州开展海域使用权核查工作。目前,基本没有收到该区域群众就非法海砂开采的投诉件和上访件。


附表3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1-4)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明确管理界线,依法管理

责任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新审查钦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出台的《关于明确我市江海分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钦政发〔2015〕1号)文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依法依规地修改或撤销。2018年6月底前完成。②进一步明确管理界线,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与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2018年6月29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撤销钦政发〔2015〕1号文件的通知》(钦政发〔2018〕14号),明确了“文件撤销后各辖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岸线管理工作”。


附表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1-10)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补足地方承诺配套经费

责任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加强协调,积极筹措161万元资金,补足地方配套经费用于钦州市沙井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

2.加强检查督导,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工程验收工作,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3.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工程验收后及时支付项目资金,发挥沙井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良好效益。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于2017年12月及2018年6月支付了茅尾海综合整治一期工程的第38期、第42期进度款共2322736.66元(其中地方配套资金2245236.66元,中央资金77500元)。第38期属沙井岛沙滩修复工程的进度款为885138.8元(其中中央资金77500元,地方配套资金807638.8元),第42期属沙井岛沙滩修复工程的进度款为1437597.86元(地方配套资金)。至此,该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已达33340279.81元(包含已支付资金及质保金)。其中:已支付资金25750753.73元(工程进度支出20430844.69元,项目周边海域海水养殖物搬迁补偿支付5319909.04元),剩余工程质保金7589526.08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后再按实际支付。

2.2018年6月29日由钦州市滨海管委组织了专家及相关单位召开了茅尾海综合整治一期沙滩修复工程专家组验收会议,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原则通过本工程的验收。

3.市土地储备中将继续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整理结算材料,待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项目剩余资金。

附表5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 (1-5)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明确管理界线,依法管理

责任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重新审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明确我市江海分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依照自治区批准的海岸线依法依规地修改或撤销。

2.进一步明确管理界线,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与范围。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防城港市于2018年6月26日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茅岭江江海分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撤销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茅岭江江海分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桂政函〔2008〕168号)公布的海岸线修测成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做好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及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附表6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2-28)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加强海洋管理队伍的建设

责任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理顺市、市(区)、镇三级海洋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海洋管理力量,加强海洋管理工作。

2.动态调整海洋部门的权责清单。

3.加大对基层海洋管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4.加强对海洋部门的能力建设。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于2017年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局,统一集中行使市直部门行政许可权,并因此调整了市直部门行政审批许可权。市编办(市权力清单办)统筹协调市海洋局等市直部门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并于2018年5月圆满完成此项工作。调整后,明确了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力事项,其中市海洋局(含城区海洋分局)行政权力事项46项,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357项,追责情形393项;东兴市国土海洋局行政权力事项74项,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531项,追责情形638项。此举有效杜绝了市级海洋管理职权下放县(市、区)海洋部门行使情况的发生。  

2.2018年5月,市编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主要工作任务。6月初,市编办全体班子成员与市海洋局分管副局长进行工作座谈会商,共同研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重点事项。7月中旬,市编办按程序印发专项文件,明确防城港市企沙镇、光坡镇、沙潭江街道、王府街道、渔洲坪街道、白沙万街道、茅岭镇、江山镇、水营街道、江平镇、东兴镇等11个沿海镇(街道)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统一更名为“国土海洋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所)”,人员编制8-12名,赋予履行基层海洋监管工作职责。

3.加强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海洋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防城港市海洋局于2018年11月7-9日举办了2018年全市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全市海洋系统各级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市(区)国土海洋局、乡镇分管海洋工作领导,乡镇国土海洋规建环保安监所(站)相关人员共70余人参加了培训。


 附表7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2-17、2-18、2-19、2-20)完成情况公告

整改要求

2018年12月底前,建章立制,加强管控

责任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整改措施

1.加强对沿海市北部湾办的业务指导,对通过自治区沿海岸线使用联合审核组审核的围填海、岸线使用项目,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规范基层北部湾办部门审查审核行为。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7〕52号)要求,加快推进建立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制定《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科学规划海域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岸线资源。

3.加强与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涉海单位和部门沟通和协助,牵头组建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工作组,开展涉海规划“多规融合”会商技术平台建设工作,共同推进沿海岸线利用和涉海规划科学合理管理。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加强对沿海市北部湾办的业务指导,主动加强对沿海市北部湾办的业务指导,规范沿海岸线使用申报审核工作。2018年12月13日,召开海域资源使用政策法规宣贯学习会议,会同自治区海洋局,向沿海三市北部湾办和海洋局传达了国家和自治区海域资源使用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岸线审查审核行为,对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市一级部门工作机制及材料报送要求进行了培训。

2.出台《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暂行办法》《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暂行办法》,于2018年5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3.建设涉海规划“多规融合”会商技术平台。2018年3月安排落实1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广西涉海规划“多规融合”平台建设。与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共同委托广西海洋研究院开展了广西涉海规划“多规融合”平台建设工作,已在使用沿海岸线项目协调会商时使用。2018年9月25日召开了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第一次工作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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