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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意见

2022-12-16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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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县(市、区)海洋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海域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项目用海需求,切实发挥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向海经济,推动海洋强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拓展蓝色发展空间,推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依法设权、稳妥推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稳妥推进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生态用海,发挥立体分层设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关键作用。

——坚持主体功能优先、有效兼容。优先保障海域主体功能,在互不排斥、影响可控的前提下,兼容多种用海活动,分类有序实施立体分层设权。

——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工作时序,切实防范风险,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立体分层设权。

二、有序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明确立体分层用海类型。

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四层,其中水面层包含水面及上方空间。在同一海域,不同主体对海域的不同空间或同一主体对海域的不同空间有利用需求的,可进行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同一分层空间不限于一个立体分层设权。

除国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因素外,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温(冷)排水用海、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等用海原则上应实施分层设权。其他适宜立体分层的用海可根据需要实施。

(二)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立体分层设权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涉海规划,原则上兼容功能不得影响主体功能的发挥。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探索编制海域立体空间规划。

(三)强化海域使用论证。

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并增加论证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兼容性和用海体量的合理性,强化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重点针对权属关系、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潜在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和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在宗海界址图基础上补充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明确具体使用的空间分层和高程等信息。

(四)明确审批工作要求。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当由新申请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复前,应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的变更审批,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

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同项目可同步实施,用海主体相同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明确立体分层的宗海界址信息、空间分层和高程等信息。

(五)推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申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对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在原海域使用权人持协商协议、海域使用权空间分层变更审批文件或出让变更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新用海申请人再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申请人需提供批准使用的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六)加强海域有偿使用。

财政、海洋部门可根据实际探索实施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在减免标准出台前,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标准或有关文件规定分别计算。

三、强化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实施的组织领导,优化用海审查审批,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积极开拓创新,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制度保障。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一项创新性工作,需建立和完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配套政策和技术规范,探索构建三维海籍管理模式等。

(三)加强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海域立体开发利用活动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立体监管能力。用海主体要严格落实生态用海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得超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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