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财〔2016〕137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5—2019 年度标准化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55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5—2019 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我厅编制了《2018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申报指南》,请你们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所辖各县(市、区)项目申报情况,提出2018年项目和资金需求计划。
一、支持范围 2018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为公益性项目和生产经营性项目两大类,具体如下:
公益性项目包括: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渔港和趸船建设、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普通渔业船员培训等6个项目。
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渔业种业工程、稻(藕)渔生态综合种养开发、渔业示范园(区)创建等3个项目。
二、申报条件 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见附件1、附件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该类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具备2018年年内开工(实施)的条件;沿海渔港升级改造项目须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方可申报项目;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项目,严禁重复、多头申报(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渔业种业工程项目除外)。
(一)优先和重点扶持的对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下申报主体给予优先、重点扶持(以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1.项目所在地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品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广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渔业)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县、贫困村申报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有关申报条件)。
2.获得农业部“三品一标”认证的。
3.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渔业企业。
4.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有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或与村集体经济发展联系密切,村民或村集体增收成效明显的项目。
5.以往年度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实施的项目如期完成,并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对象近三年内实施的中央或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没有按要求完成或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或产生不良影响。
2.所申报项目与以前年度获得的财政补助项目是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项目内容的。
3.所生产的产品未能达到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4.近三年生产经营有违法纪录的单位。
5.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行逐级申报
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申报。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申报项目须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行文向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推荐。
(二)项目申报材料编写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类型要求撰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格式要求见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要简要介绍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点、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和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地点和内容、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构成、实施进度、保障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
项目申报实行纸质材料报送和电子版材料网上传输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1.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直接报送渔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级单位项目直接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核。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推荐)。同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录入和扫描上传到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民生政务管理平台——项目监管系统”,并在网上提交给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需要签字、盖章的材料,应先签字、盖章再扫描和录入。
3.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和审核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提出2018年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格式见附件3)。同时,要将本部门的审核材料和审批文件录入和扫描上传到“民生政务管理平台——项目监管系统”,提交给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批。需要签字、盖章的材料,应先签字、盖章再扫描和录入。
(四)项目材料装订要求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汇总相关材料单独编印成册,并制作项目文本目录,目录应详细标明各级标题的页码和证明材料页码。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含资金需要表)、项目申报审核情况表、项目申报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仅限沿海渔港项目)、其他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计划财务处)。纸质申报书材料要与在“民生政务管理平台——项目监管系统” 填报的电子版材料一致,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
(五)注意事项
1.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2017年渔业油补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情况,在确保项目年内可实施且1年内实施完毕的前提下,研究提出2018年本市各类项目的数量和资金需求。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沿海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5-2019年度标准化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5-2019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56号)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
3.项目经费不能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除普通渔业船员培训项目外)。
四、项目资金确定程序 自治区收到各市的申报推荐材料后,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组织评审小组评估筛选和综合平衡,在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和突出重点的前提下,适当统筹兼顾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分布,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将项目资金切块分配到有关市县或者分配到具体项目单位。
(一)公益性项目资金分配。沿海渔港和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综合评估筛选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趸船建设、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普通渔业船员培训等项目,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综合评估筛选后,将项目资金切块分配到有关市县,再由有关市县分配到具体项目单位。
(二)生产经营性项目资金分配。渔业种业工程、稻(藕) 渔生态综合种养开发、渔业示范园(区)创建等3个生产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注:稻(藕) 渔生态综合种养开发项目的申报单位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将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给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资金再分配到有关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村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具体承担单位。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要对申报减船转产的渔船按优先安排对象顺序和报名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批。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核同意后,将列入补助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额度等内容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
五、报送要求 (一)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和纸质申报材料送达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截止时间均为4月10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凡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项目,自治区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各单位在资金测算、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各对口负责处室联系。
联系人:林 江(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0771-5829736;
钟 强(养殖处),联系电话:0771-5829761;彭程远(捕捞与远洋渔业处),联系电话:0771- 5829757;邹湘文(渔政渔港监督处),联系电话:0771-5829235 ;韦 路(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0771-5331763。
附件:1.
2018年广西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公益性)申报指南 2.
2018年广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生产类)申报指南 3.
2018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需求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