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防城港市、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作业天数核算办法》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2018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第24次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引发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作业天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渔政办发[2017]17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作业天数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确定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作业时间,规范国内渔业捕捞油价补贴(以下简称“油价补贴”)发放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方案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2017-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油价补贴发放工作中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作业天数的核算。
第三条 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的自动报位数据中,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场所,且离海岸线1海里及以上的报位点,为有效报位点。
第四条 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作业期间,每天从0时至24时分为24个时段(每个时段一个自然小时)。根据北斗船载终端内置报位参数和报位规则设定,各种作业类型渔船每个时段内有效报位点达2个或以上时,则认为作业一小时。
第五条 各种作业类型渔船每天作业小时数上限为拖网13小时、围网12小时、刺网和笼壶10小时、杂渔具及其他作业类型8小时。达到或超过每天作业小时数上限的,计为作业一天。未达到每天作业小时数上限的,按照实际作业小时数占每天作业小时数上限比例核算作业天数(如拖网渔船一天作业4小时,按4/13的比例计算作业天数)。
第六条 核算的实际作业天数大于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中所确定的全年补贴天数标准上限的,按照全年补贴天数标准上限确定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作业天数。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由自治区渔业安全应急中心根据“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记录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自动报位数据核算上一年度渔船作业天数。沿海市、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渔业船舶报位数据统计系统”中的渔船基本信息和作业天数核算结果核对无误后,可用于公示。
第八条 《广西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报位天数公示表》中的作业天数按渔船实际报位数据核算,未计入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证书证件有效期断档,也未计入违规扣减信息。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的实际补助天数以“国内渔业油价补助管理系统”核定为准。
第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与自治区渔业安全应急中心的数据对接。船舶所有人对公示的作业天数核算结果提出异议的,各市、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明确复核结果。
第十条 海上作业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北斗船载终端无法正常使用的,渔船应及时返港维修。故障期间的作业天数,由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船位报告记录和北斗船载终端售后单位提供的设备故障台帐记录据实核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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