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八五”普法工作要求和部门预算工作安排,我局拟就海洋普法宣传工作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
海洋普法宣传工作。
二、采购预算
120,000.00元。
三、采购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八五”普法工作的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12.4”国家宪法日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八五”普法的参与度,提升海洋意识,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宪守法、爱海护海、依法治海的良好社会氛围,奋力推进全区系统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开展常态化涉海法治宣传。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6.25”全国土地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10.17”全国扶贫日、“12.4”国家宪法日和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节日契机,发布具有针对性和特色的法治宣传内容,加强以案释法力度。
2.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专题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12.4”国家宪法日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八五”普法的参与度,在全社会形成尊宪守法、科学用海、爱海护海的良好氛围。
3.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办和自然资源部的要求,配合开展“八五”普法中期自查评估工作。
四、项目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供应商资格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3次以上为行政机关实施法治宣传的成功案例。
六、递交报价文件和报价要求
(一)递交报价文件。
1.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18:00前(工作日时间受理),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2.报价文件需加盖公章并密封递交(信封或其他包装上加盖骑缝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二)报价要求。
报价应在采购预算(小写:¥120,000.00元)范围内,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七、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
(1)供应商应是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截止前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和依法缴纳社保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应具有3次以上为行政机关实施法治宣传的成功案例,以项目合同数量为准。在这一前提下,以响应的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人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如出现最低报价相同,则以项目合同数量为准,具有海洋行政机关类似宣传项目成功案例最多的为成交供应商。
八、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咨询联系人:阮工,电话:0771-5829435。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2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