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08]11号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沿海区域位于我国最南端,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是中国大西南地区的交汇地带和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是环北部湾经济区的前沿地带,地理位置独特。沿海有海岸线
国家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近岸海域生态退化趋势”及“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确定为保护和开发海洋资源的工作重点。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和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创建生态省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战略目标,强调经济建设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要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双赢,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组织《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经验,在综合考虑沿海地区陆源污染与海洋环境问题后,向南海和东海沿海各省市自治区发出《关于印发碧海行动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02]149号)和《关于启动碧海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03]272号)要求南海和东海沿海各省区编制出适合当地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碧海行动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作出积极响应,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广西碧海行动计划》。
为了落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国家海洋局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作了《关于认真做好广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批示。
为加强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海洋局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广西海洋功能区划》等法律、规划、区划和政策,结合广西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已编制的《广西碧海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制定广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合理确定广西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工作任务、政策措施等。《规划》不仅是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开展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安排海洋环境保护投资的参考。通过《规划》的组织实施,将解决广西海域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减轻重点海湾环境压力,减缓或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重点服务功能,促进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同时,《规划》还将指导沿海地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及泛北部湾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对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范围为广西辖区海域和广西沿海地区,重点在近岸海域和沿海陆域区域。广西辖区海域东起与广东省交界的英罗港,西至越南交界的北仑河口,平均高潮线以下,自北向南延伸至领海基线和专属经济区,包括全部海岛,南至海南省交界的分界线。近岸海域范围主要为沿岸自平均高潮线向海
广西主要入海河流为南流江、大风江、钦江、茅岭江、防城江、北仑河等6条入海河流。
《规划》分为两个时期,近期为2006年至2010年,中期为2010年至2015年,以近期为主。
“十五”期间,为了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工作,广西在强化现有海洋、环保等部门省级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先后在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建立了市一级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在铁山港和钦州港增建海洋环境监测站,并加强了市一级环境保护科研所的建设。海事管理和渔业管理等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能力也得到相应加强。“十五”期间还开展了“广西重点入海污染趋势监测”,“海洋主要功能区监测”和“赤潮监测”等专项监测,进行了《广西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研究》(2000年)、《广西重要排污海域环境容量研究》(2004)和《钦州湾生态环境调查》(2005)等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等各类环境公报,为各级政府加大对广西沿海污染源的综合整治提供了决策依据。
“十五”期间,广西海域环境管理工作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历史负责出发,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了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的海洋功能区划,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海洋功能区划的颁布实施为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
此外,广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自1982年以来,在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涠洲岛鸟类自然保护区等。渔业资源保护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完善休渔制度也为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多个联合国海洋生态保护项目相继启动和开展,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十五”期间,广西主要的生态问题突出表现在近岸海洋污染持续加剧,部分生物资源衰退、沿海湿地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整体生态功能正在减弱。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环境保护的配套性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现有的一些子系统相互不衔接或缺乏技术合理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完全满足广西海洋环境管理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2、海洋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我区经济总量较小等原因,海洋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问题因经费和海洋环境质量监测设备简陋等原因尚未能深入研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系统、环境预警系统和海洋防护系统工程及防灾减灾体系没有建立或完善,预测、应急措施的决策信息支持系统等的效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筹措治理污染资金难度大,影响到污染治理和达标工作进度。
3、来自陆域污染源和海域污染源的污染呈加剧趋势
随着城镇化、临海工业、海水养殖和旅游业等加快发展,工业、生活、养殖等污染物排放量均明显增加,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压力。特别是沿海城镇环保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生活污染治理率低,致使局部海域因受来自陆域和海域排污影响质量下降。
4、应对突发性重大海洋环境灾害的能力严重不足
突发性重大海洋环境灾害(比如大规模海上溢油、赤潮和台风暴潮等)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广西沿海正在加快建设大型炼油厂,大型油轮进出广西将越来越频繁,北部湾油田的开发力度也越来越大,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发生大规模海上溢油的机率迅速增加,相对而言广西现有的应对能力非常有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油轮强制保险和溢油损害赔偿机制,溢油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广西沿海目前尚不具备对大规模溢油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大规模溢油污染,将会因应急清污处置能力不足而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污染。广西近年赤潮发生频率有所增加,台风或强热带气旋过境或登陆广西也时有发生,赤潮和风暴潮对广西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经济生活和近岸自然环境的威胁日益增大。
5、海洋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科技支撑
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发展滞后还因为缺少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研究,对新技术的消化和采用不够,导致管护手段落后、效率不够高、一些领域观测预报的时效性不够强,环境监测对象、监测要素的面不够广。
除此之外,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和当地群众的海洋环保意识不够强,只顾眼前利益,缺乏治理污染的自觉性,此外,对排污企业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造成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陆地资源的消耗速度越来越快,而海洋科技的发展和设备、手段的创新使得海洋资源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开发利用,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所能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进入本世纪后,广西沿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国内外投资日益增加,多个石化、钢铁、造纸、电力等项目正在寻求或已经落户沿海,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已经进行到第二期,广西的海洋开发正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的压力已经凸现。与此同时,海洋产业间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海洋开发中新旧观念的碰撞越来越激烈,海洋环境也有可能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如何正确和妥善处理好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保障海洋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提高沿海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最终实现沿海地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努力解决的重要而紧迫的、全局性的问题。
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和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科学发展观,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建设“数字海洋、生态海洋、安全海洋、和谐海洋”和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为目标,以减缓和控制海洋污染、海洋生态退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减灾防灾并重,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努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巩固现有海洋生态建设成果,保护和提升海洋自然生态恢复能力,为实现广西海洋强区战略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设良性海洋生态与沿海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保护与开发协调统一的原则。根据广西海洋环境资源的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突出体现良性海洋生态系统与沿海经济同步协调健康发展的最终目标。通过建设、修复、恢复和整治,改善海洋生态系统持续能力和环境质量,带动新的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构筑形成沿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产力和环境条件。
统筹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海陆互动出发,统筹规划,协调好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以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持久支持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规划不同区域范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对策和措施,以达到保持良好的海洋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坚持生态需求与社会可接受能力相结合,突出重点海域主导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生态保护、综合整治等措施,使受损的重点海域生态区域主要服务功能得以恢复,典型珍稀的生态区域得到严格保护,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开发得到适当控制,健康的生态区域长期保持稳定。
污染防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广西海洋环境、海洋生态的状况,把环境管理的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上。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预防一切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防止海洋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受破坏。
法制建设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与之相配套、相衔接的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设,形成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把海洋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制的管理轨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有力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综合管理和法律保障体系,规范社会行为,保证海洋生态环境建设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
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原则 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转变资源利用方式,降低能耗和物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水平。在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上坚持科技创新,把最新成果应用到海洋保护的实践中来。
保持前瞻性、适度超前的原则 通过对北部湾(广西)经济区长远发展的研究和科学预测,充分考虑未来十年重大项目落户广西沿海可能带来的影响,适度超前规划,并留有余地,为广西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以适应情况发展的多变性。提出的规划目标、措施要适合广西目前的实施规划的能力,使之能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护好广西海洋环境。
近期目标(2006—2010) 全面提升广西沿海海洋环境保护能力,逐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局部海域的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生态环境破坏的状况有所减轻,重点海域港湾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海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建立高效率、专业化、多样化、共享化、现代化的广西沿海海洋资源、环境、灾害和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有效覆盖广西沿海典型生态系统、海洋功能区、污染源及海洋生态灾害多发区域的监测、监视网络并实施有效监控;
——建立广西沿海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制定和实施各类海洋灾害预案,有效防治溢油、赤潮、外来物种入侵、海岸侵蚀等海洋生态灾害;
——建立健全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全面提高广西沿海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拓宽海洋执法监察的覆盖范围。
——进一步加强广西沿海环境、物种及海洋资源的保护。进一步完善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增设新的保护区,使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保护区总面积分别达到管辖海域总面积的3%和2%左右。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和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90%陆源排污口达标排放,实现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基本遏制广西沿海生态环境退化趋势。五个重点港湾(铁山港湾、廉州湾、钦州湾、防城港湾、珍珠港湾)和6条主要入海江河口(南流江、大风江、钦江、茅岭江、防城江和北仑河口)控制断面主要水质标准达到水功能区划和广西海洋功能区划控制的范围,南流江、钦江入海河口水质有明显改善。近海的海水水质达到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
——进一步压缩近海捕捞,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加快发展远洋捕捞;滨海湿地总面积恢复到2000年水平;主要渔业资源得到初步恢复。
——涠洲岛、斜阳岛、钦州茅尾海“七十二泾”岛群等重要海岛生态系统保持健康良好状态,形成海岛生态经济体系,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
——规范和加强海洋工程的管理,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和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建立船舶防污底系统污染和含有外来水生物种压舱水排放的有效监控制度,加强海洋废弃物倾倒管理工作,减少海源污染。
——开展生态养殖示范区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沿海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中期目标(2011—2015)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科学管理体系和有效监控体系,广西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沿海海洋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局部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水质全部达到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域目标。继续保持广西沿海海洋生态环境良好状况。广西沿海生态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拟将广西海岸带作一个整体系统划分不同区域、不同层次进行管理和控制,各部分既有相对独立性,更强调互相之间的衔接和影响。
1、管理控制区划要点
以海岸带陆源污染及非污染损害的防治及管理为重点,在海陆交错带形成海岸生态隔离带,对陆地污染物形成有效的拦截和利用,使海岸带生态得到改善和恢复,近岸海域的生境向好的方向转变;同时加强对沿海地区上游入境污染负荷量的监控,形成对陆源及海上养殖污染源、海洋石油开采等长年排污的控制体系,建成对近海溢油污染和赤潮防治的应急控制体系。
2、污染控制体系层次结构
纵向由陆向海划分控制带;横向依水系汇流特征、行政区域特征、海域特点划分控制区;
陆域控制区内按汇水特征划分控制单元,海域控制区内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控制单元;
控制带、控制区具体控制落实在控制单元,陆域控制单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河流控制断面的监控,海域控制单元的控制体现在海域控制点的监控。
3、控制区划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环境管理考虑将广西海岸带分4个控制带(圈),即上游流域控制带,沿海陆域控制带,近岸海域控制带和离岸海域控制带。
(1)上游流域控制带
汇入广西海域主要的6条河流为南流江、大风江、钦江、茅岭江、防城江和北仑河,其中南流江是跨地市河流。按水系划分为1个上游控制区及相应的1个控制断面,由于其它5条河流均在沿海各市的辖区内,不再划分上游控制区。设置该控制带的重点是监控上游点源、非点源对海岸带区域的影响,向上游行政区提出污染治理建议及要求。
(2)沿海陆域控制带
该控制带内的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即按三个城市的行政辖区划分,以便于管理控制;控制区内的控制单元按小流域的污水汇集及排放口的情况划分为28个控制单元。
(3)近岸海域控制带
该控制带内分为3个控制区,分别为北海、钦州、防城港控制区,各区划分控制单元,各单元的水质目标由控制单元内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确定;在主要污染源入海口附近海域设置控制点,监控入海口污染状况。
(4)离岸海域控制带
认真落实广西有关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划、行动计划,指导沿海地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优化布局临海工业项目,有效利用环境容量,保护珍稀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
1、重点抓好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加快沿海城镇和工业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固废、废气的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整治工作。建立和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减轻和控制沿海工业、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海洋环境,有计划地消减污染物入海总量。加强对南流江、钦江、大风江、茅岭江、防城江和北仑河等主要入海江河入海口和各类陆源排污口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和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的重点排污口的监测管理力度,依据污染排放对不同海洋功能区的影响,制定符合广西区情的合理的陆源污染控制目标。
2、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管理。加强港口、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2010年以前,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铁山港等大中型港口和海洋工程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海洋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扩散,破坏海洋环境,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和实施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采取科学的方式从事海水养殖,减少养殖饵料及药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严格执行倾倒区科学论证和审批程序,依法申报和批准废弃物海洋倾倒区;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监测、监督与管理,优化废弃物海洋倾倒区在沿海三市的区域布局,合理利用海域的纳污能力,充分保护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产生废弃物的企业采取清洁工艺,逐步减少废弃物产生数量,并采取有别于海洋倾倒的其他海洋处置方式或陆地安全处置。制定《广西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和《广西沿海船舶溢油和船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计划》以及沿海三市相应的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并报政府颁布实施;建立完善环境污染、溢油与赤潮灾害监测及应急体系,控制重大涉海污染事故发生。
3、开展重点港湾污染治理,实行污染物排海监控。加强北海外沙内港、防城港区、钦州港区、企沙港、铁山港湾、廉州湾、钦州湾、防城港湾以及南流江口、茅岭江入海口、防城江入海口等重点污染区域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并依据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海域自然环境容量特征,调查、评估铁山港湾、廉州湾、钦州湾、防城港湾和珍珠港湾可容纳污染物总量,确定营养盐、COD、石油类、重金属等重点控制污染物的具体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控并定期通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对各类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监控,确保重点海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4、加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控制管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管理必须适应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切实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服务,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所划定的功能作用,全面提高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的管理水平。通过“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与趋势监测”、“陆源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海洋主要功能区监测”、“生态监控区监测”和海洋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等掌握广西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时发现海洋环境变化,为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减轻海洋生态环境压力、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与安全提供依据。客货运港口一般控制在第四类水质以内,但竹山港、京岛港、茅岭港、沙井港、那丽港、大风江港等靠近保护区或重要生态区的港口应控制在第三类水质以内;各类航道区控制在第三类水质以内;沙田渔港、营盘渔港、电建渔港、涠洲渔港、北海地角渔港、龙门渔港、企沙渔港、控制在第四类水质以内,其它渔港控制在第三类水质以内;养殖区控制在第二类水质以内,增殖区控制在第一类水质;涠洲岛西南海域油气资源开发区等矿产资源开发区控制在第三类水质以内;涠洲岛、斜阳岛旅游区等旅游风景区一般控制在第二类水质以内;盐场附近海域控制在第二类水质以内;铁山港、地角等排污区控制在第三类水质以内;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等海洋和海岸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等控制在第一类水质;城市、工业排污口区控制在第三类水质,废弃物海洋倾倒区控制在第三类水质;各类预留区和功能待定区在明确功能和正式利用之前应控制在第二类水质以内。
1、加强海洋生态区建设。在开展重点海湾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基础上筹划建立新的各类海洋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特别是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以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大力提高保护区的经济生态效益。进一步完善山口红树林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北部湾二长棘鲷幼鱼、幼虾、珍珠、文蛤、牡蛎、方格星虫等天然苗种场的基本建设与管理保护措施,规划建设钦州三娘湾海洋生态区、北海涠洲岛—斜阳岛珊瑚礁海洋生态区,建立健全地方性保护区管理法规体系,形成海洋保护区管理体系,实现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使重要海洋功能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资源、特殊海洋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
2、加强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护恢复近海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开展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港湾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与保护研究。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广西“十一五”规划和广西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沿海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各区域的开发容量,有序安排和协调各种海陆开发活动,动态调控海洋开发利用强度和分布区域,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获得最佳的整体效益。加快南海北部湾北部广西海域海洋渔业资源维持生态功能保护区推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伏季休渔制度对北部湾渔场进行控制性管理。根据国家确立的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广西的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与开发计划,有计划的推进广西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调查、监视、监测、评价、科学研究与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恢复和提高我区沿海的生态功能。
加强以涠洲、斜阳两岛和钦州茅尾海“七十二泾”岛群为主的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点抓好火山地质地貌、珊瑚礁、其它海洋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其生态服务功能。通过编制实施《广西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实现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双赢。有选择地进行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示范。加强外来种引入海岛的管理,实行外来种引入海岛审批制。近期首先建立涠洲、斜阳等有居民海岛淡水资源养护制度,促进淡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赤潮灾害防治。继续抓好现有涠洲赤潮监控区的工作,并针对近期拟在我区沿海上马的若干重大项目,有步骤地扩大赤潮监控的范围;根据自治区《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加强有关赤潮监测的队伍建设,加强各地、各部门的合作,提高赤潮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和赤潮早期预警能力,以有效减少赤潮造成的危害。
2、溢油灾害防治。完善海上溢油监视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海上溢油监测台站,提高监测水平;建立溢油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和支持信息系统,按照《广西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和《广西沿海船舶溢油和船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计划》,加强海上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加强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反应队伍和溢油应急装备库的建设,提高海上重大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3、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制定广西海洋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对从国内外引进海洋生物物种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引种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海洋生物及其制品检疫,规范引种程序,避免或减少引种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调查,对已发现的外来物种入侵进行评估,确定治理方案。建立外来物种有效管理机制,探索并确立海洋、渔业、海事、海关、商检等涉海行政管理部门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行模式;开展外来物种监测及应急管理,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外来物种或控制其扩散范围,确保海洋生态安全。
4、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加强海岸侵蚀防治。立足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广西及沿海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合理规划岸线的使用并预留发展空间,严格控制岸线外侧的工程建设、砂石开采等开发活动,建设海岸生态隔离带,将海岸工程建设控制在海岸生态隔离带向岸一侧,并针对易毁岸段的特点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海岸侵蚀,保护海岸景观和生态功能。实施广西沿海海岸防护林带、湿地植被保护修复工程,加强防城港市企沙镇岸段、东兴市和北海市合浦部分侵蚀岸段的治理与保护。
1、统筹协调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岸段环境承载力大小、功能利用备择性的宽窄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合理布局广西沿海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限制开发等策略,持续利用海岸带资源。海岸带资源利用应谋求以尽可能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获得经济尽可能大的发展,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经济效益高的发展道路,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
2、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控制和压缩浅海传统渔业资源捕捞强度,逐步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渔船报废制度,使近海作业分布和作业渔船结构更加合理,达到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同时使近海资源得到逐步的有效恢复。调整捕捞作业结构,摒弃对资源破坏较大的作业方式,禁止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活动;采取发展人工鱼礁,保护珊瑚礁等措施,维护海底生态系统,增加人工放流,促进渔业资源的增殖;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渔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渔业资源增殖水域和增殖种类、数量。坚持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加强海域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对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实行重点保护和恢复。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广西的海岸带可持续利用还应注意利用和保护好我区具有优势的红树林、珊瑚礁、海岛、海水浴场等滨海旅游资源,通过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对这些海洋资源既保护又适度开发。同时,做好海水资源的利用工作,包括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有用元素的提取等,尤其是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将可为沿海地区节约大量淡水,保障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
1、加快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把加强生态示范区、海洋保护区建设与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结合起来,实现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资源养护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钦州三娘湾生态区、茅尾海“七十二泾”、涠洲岛等滨海旅游资源优势和生态环境优势,发展潜水、赛艇、帆船、垂钓、红树林观光等度假休闲观光复合型滨海旅游业,使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得到统一与和谐。
2、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努力促进海洋产业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传统生产方式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转变,区内已有企业进行节能降耗的改造,新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与标准,努力实现废弃物循环利用,尽可能地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3、发展生态养殖业,推进海水养殖的创新与进步。加强培训与技术服务,逐步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深水网箱养殖、高密度精养等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科技集约化养殖,海洋牧场式养殖,增加近海渔业量,提高近海区的水域生产力。控制饵料投放量,掌握和控制好防治养殖品种病害的药品种类、投放量与投放时机,减少养殖对周围海洋环境及周边产业的不良影响,发展无公害水产品。认真执行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标识和市场准入制度。
1、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广西沿海海洋监测系统的建设,完善以卫星、船舶、浮标、岸站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广西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在现有海洋环境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我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重点强化海洋功能区、污染源、海洋生态灾害及生态系统健康监测的能力建设。根据各种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应急体系的建设,提高海洋监测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和实施海洋监测结果报告制度,积极地、及时地以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环境监测专题报告、海洋灾害监测评估报告、海水浴场监测报告等形式向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定期不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有效服务于海洋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与管理。
2、海洋灾害预警能力和海洋环境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加强海洋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现场数据实时自动采集能力、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和监测信息预警发布能力。立足岸站、发展浮标、船舶监测,争取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的成果,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传输程控化,数据处理电脑化。加强海洋、气象、水文、地震等行业部门专业预警预报机构间的合作,完善和改进广西海洋灾害预报体系。建立广西沿海资源、环境、灾害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治区与沿海地方之间、各涉海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各涉海部门和自治区、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提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支持,为广大公众提供快速、准确、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咨询服务平台。
3、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海洋监察、渔政渔监、海事等行政执法体系的能力建设,并加强各支队伍间联合执法、协同行动的能力,重点加强海陆污染源监察执法和海洋生态保护监察执法的能力建设,改善装备、增加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我区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依法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
在海洋开发、海洋经济发展加快,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威胁日益增大的形势下,根据广西海域生态环境的特点及其现状,重点开展以下海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等的要求,在重点海域建立和推行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改善广西沿海海域水质。近期应当在深入广泛调研基础上确定广西沿海污染防治区域和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大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力度,将海区污染防治与沿海陆域尤其是城市的环境整治结合起来,开展区域污染防治;加强沿海三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染源和农村非点源污染的控制与整治,推广循环经济工程项目。
1、工业污染源控制
认真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沿海重点污染源治理详见表1。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城市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
城市径流污染控制。修建和完善沿海各市主要道路及街道的雨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同时,加强城市绿化,增加城市草地和林地面积,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减轻城市径流对海洋的污染。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建设和完善沿海各市的城市垃圾处理厂,使其处理能力达到1620吨/天(详见表3)。
严格实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着重加强海上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推广科学养殖方式,减少养殖药物和养殖饵料对海域的污染;提高船舶、港口、海上石油平台防污设备的配备率,控制海上污染源排放。
1、油类物质污染控制
在所有港口建设足够的船舶油污水回收处理设施装备,港内禁止排放机舱污水,机舱舱底含油污水全部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有油类运输的各港口要有足够接收压载水和洗舱水的处理设施。
加强对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渔港渔船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2、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染控制
有装卸散装有毒有害液体物质码头的港口,建设足够的接收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的接收处理设施。
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控制
在沿海港口设置能满足到港船舶需要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要求保证相应的队伍(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签约完成规定任务)能监控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4、船舶垃圾污染控制
港口、码头设置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接收船舶垃圾。船舶垃圾集中运至城市垃圾卫生处理系统处理;一切塑料制品均不得抛弃入海。
5、海洋倾废污染控制
近期应按照“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废弃物特性及成份、海区开发利用状况、自然环境条件等,经反复比较、权衡利弊后,分别在沿海三市各管辖海域内,选择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程度尽可能小的区域选划正式倾倒区三个,报国务院批准后使用,为沿海三市的“大工业、大港口”工程建设的海上倾废管理服务。同时加强对已有海洋临时废弃物倾倒区的监测,定期不定期对海上倾倒区的可利用程度进行评估。
6、海上石油勘探及海上石油平台污染控制
为了有效控制海上石油勘探及海上石油平台污染,必须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区的监督监测,建立健全海上石油勘探和石油开发含油污水的处理系统及应急响应系统,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以及垃圾粉碎设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获得有效证书。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大量的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生活垃圾,需要在距离最近陆地
7、运输泄漏应急控制
对海上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为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要求编制《终端安全规则》、《安全应急工作计划》、《北部湾油田群溢油应急计划》和《涠洲终端处理厂石油专用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等,并组织进行溢油应急演习,制定严格的外输作业操作程序,以便一旦发生溢油事故,能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对污染事故进行处置,降低不利影响。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要配备与油田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溢油应急回收设施、器材、溢油分散剂等。
8、军舰军港的污染控制
军港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含油污水净化设施,接纳处理舰艇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确保陆域污染源达标排放。完善舰艇垃圾回收处理设施,有效清除军港水域漂浮物。建立海军基地溢油应急体系。
加强江河入海口和入海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广西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海洋功能区监测,广西海域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上溢油、海洋生物死亡、人为海洋环境损害等突发性事故应急监测;开展海洋环境(温度、盐度、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体质量、潮位等)预报和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预警预报,建设综合监测、信息网络、预报预警和海洋气象服务四个平台。近期将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在国家的统一安排下,在铁山港、钦州港、白龙尾半岛等地增建若干海洋观测监测站,并对已有的北海、涠州、防城港海洋站进行升级改造,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自动观测、计算机网络及自动化等先进技术初步形成覆盖全区的海洋观测监测网络体系。
近期应结合《全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即908专项)》在广西实施以及其它规划和科学研究,开展铁山港湾、廉州湾、钦州湾、防城港湾等重点港湾的潮流场及环境容量模拟计算,建立各重点港湾的海水动力交换模型和海水水质控制模型,定期监测并发布各重点港湾海水环境容量及预测成果。着重分析和预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临海工业园等建立后对各重点港湾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广西沿海城市化、工业化,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布局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山口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加强珍珠贝、牡蛎等海洋生物资源繁育区的保护,增殖优质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加强濒危珍稀物种的保护研究;建立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濒危海洋生物等各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对该区域的特殊价值物种、特别的生态系统进行有效保护,在该区域实行有控制地科学开发。近期应结合广西沿海城市和工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尽快明确和适当调整现有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分区,并对国家划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提出调整或明确其重点保护区域的建议。
为配合国家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并根据广西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近期应尽快建立面向公众、信息畅通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和预报、预警机制;完善有关海洋灾害应急机构建设,组建多部门联合的灾前预报、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的防灾减灾应急系统;通过完善沿海防护林、加强长期海洋预报、调整产业布局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台风、风暴潮灾害损失;在养殖密度大的海区,加强赤潮的预防和监控,减少损失;杜绝养殖业和滨海采矿业等开发活动对海岸的破坏;采用生物固岸和工程固岸相结合的方法,整治海岸侵蚀,坚决杜绝人为因素引起的海岸侵蚀。针对我区码头建设分布趋密、趋快的形势,对新建、扩建码头泊位应保证其配齐船舶污水回收和处理设备、溢油及其他危险品泄漏的应急处理设备,制定和落实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有关队伍的建设。近期还应加强海事应急管理的建设,切实提高我区海上救助和溢油、危险品泄漏的应急处理能力。
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岛开发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开发利用海岛的单位和个人保护海岛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责任和义务。坚持适度开发的原则,申请利用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受理机关提交《利用海岛的生态保护方案》,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在此基础上,分级分类开展海岛生态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示范建设。对尚未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如钦州龙门“七十二泾”岛群,应采取保护为主的措施,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可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也可适当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对具有民族风情的海岛,如京族三岛,重点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开展民族风情和海洋生态旅游:对具有战略意义、居民较多、资源较为丰富的海岛,如涠洲岛、斜阳岛,在做好生态资源的保护,使海岛真正成为海岸带前沿的一道生态自然屏障的同时,可综合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综合开发,以提高其综合效益。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广西实际,近期可先选择有居民岛涠洲岛、斜阳岛和钦州茅尾海“七十二泾”的若干无人岛进行示范建设,以探索和建立“生态种养-滨海湿地景观保护与休闲-产品地理标志与生态标签-农村致富与和谐发展”的可行模式。
海洋环境容量分析与总量控制技术研究。应建立典型海域环境容量计算模式、容量总量控制模式和容量总量分配模式;对主要污染物的入海途径和入海通量,建立相应的测算方案和技术,确定各种途径入海的污染物通量;开展水体自净能力及水质预测模型和环境容量研究;建立功能完备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该研究应在本规划的近期时间(即2010年前)基本完成。
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重点发展海水养殖区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污染海域环境的生态修复技术、受石油和重金属等污染的海底沉积物净化技术、濒危海洋生物物种恢复和保护技术、外来灾害生物物种的清除技术、有毒和有害污染物的自动、快速、灵敏检测技术等。该研究应在本规划的中期时间(即2011-2015年)内达到规模实用的程度。
海上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研究。重点应发展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和突发性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其中,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技术主要包括赤潮监测技术、赤潮灾害评估技术和赤潮防治技术;突发性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则主要包括重大溢油回收与消除技术、溢油灾害损失评估技术等。该研究的突发性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部分应在本规划的近期时间(即2010年前)基本完成。
海洋观测、灾害预警技术研究。重点发展海洋观测的自动化、抗干扰和防破坏技术,灾害预警的高速化和精确化技术等。该研究应在本规划的近期时间(即2010年前)基本完成。
针对北海外沙内港、钦州湾湾顶、铁山港湾顶以及南流江口、南康江入海口、鲎港江入海口等局部区域的生态环境特殊性和已受不同程度污染的现实,对其进行区域综合整治。主要采取多部门合作的形式和生物、物理、化学和宣传等综合手段进行治理,使其海洋环境(包括水质、底质、生物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确定的要求。近期应先开展北海外沙内港、南流江入海口等局部区域的综合治理。
进一步建立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实行会商与专业部门决策、实施相结合,并充分做好当地群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工作,举行必要的听证,兼顾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之间、外来投资开发与当地原居民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确保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探索开展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海洋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海洋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广西有关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争取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实施办法》或《广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搞好海域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促进有序、有度、有偿地开发使用海域,推动广西海洋经济的腾飞。同时,强化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各类海上执法队伍,提高人员素质,配备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损害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资源、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区域、行业和部门,因此需要建立海洋环境保护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海洋环保。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海洋、环保、渔政、海事、海监、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各涉海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加强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围。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相互通报和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沿海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解决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逐步实现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快海洋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各种用海行为都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要求,特别是重大临海项目在建设期和建成营运后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控,严格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完善环境准入和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改变。此外,对重点敏感海域和高危作业,要建立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以保证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
各级政府都应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建立固定的资金渠道,稳步增加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GDP的比重。对项目使用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环保项目。扩大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力度和领域,国外长期优惠贷款要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
各级政府都应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科技发展结合起来,增加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科技投入,提高海洋环保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开展海洋污染防治控制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和海洋生态环境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等科技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海洋开发效益,加快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积极引导海洋开发企业投资于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均显著的项目。进一步组织开展有关技术政策、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开展海洋环境普法教育和海洋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海洋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设立海洋环境教育内容,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海洋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海洋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
加大新闻媒体海洋环境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规范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全社会海洋可持续发展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开展社区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文明,推行绿色消费。建立海洋环境监督网络和举报机制,形成点面结合、专业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
依照规划要求,落实监测计划,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海洋环境监测,着重抓好入海排污口监测、入海河口监测、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与趋势监测、旅游区监测、海水增养殖区监测、海洋主要生态功能区监测、赤潮生物监测、重大项目对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强化海洋监测队伍建设,充实海洋环境监测队伍,提高人员素质,配备完善监测设备。加快现有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的建设,采取措施尽快扭转海洋环境监测手段不足、监测和分析水平低、仪器设备落后的局面,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水平,使海洋环境监测适应我区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