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建国、李佳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自治区支持协调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后方陆域工程)项目选址及用海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明确规定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明确了涉及围填海的项目名单,其中列入《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2019-2025)》的项目属于可围填海项目,赤沙作业区1、2号泊位列入《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2019-2025)》范围。2021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21〕1197号)中,明确该项目为北部湾港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围填海已具备有关政策支撑。
目前,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后方陆域工程)已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部分用海前期工作,防城港市海洋局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及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项目选址及建设意见,均支持项目建设。2022年5月7日,项目用海选址方案已经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三期会议审议通过。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发〔2018〕24号文以及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指导防城港市及有关企业开展项目新增围填海申报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海洋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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