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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杨凤(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广西海上环卫制度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海洋垃圾作为海洋和海岸环境中具有持久性的、人造的或经过加工的被丢弃的固体物质,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随着海岸带工业的发展、滨海城市消费的增长、以及各种海上活动的加剧,海洋垃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加。巨量的海洋垃圾对自然界生物、人类和海洋环境生态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破坏海滩景观,影响航运安全,富集毒素和微塑料,毒害整个食物链,影响食品安全,给海洋生物造成巨大的伤害。杨凤(等)代表提出建立海上环卫制度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
机构改革前,海洋部门负有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开展了广西主要海水浴场的监测(包括垃圾监测)工作,机构改革后,这项职责划转到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但在整个海洋垃圾的发现、治理和处置方面,职责分散,至今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衔接、有效协作的制度机制。
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海洋垃圾的危害不算严重,主要集中分布在港口、海湾、城市海岸弱流区域,发现手段主要靠人眼目测,除了有不定期的人工清理外,尚未开展专业海面及海底清理工作。现有的海上执法队伍(海警、海监、渔政等)都没有关于海洋垃圾的监督执法职能。滨海城区环卫队伍偶尔会兼顾海滩的垃圾问题。国家发射的由自然资源部海洋卫星应用中心运维的海洋卫星无法发现广西分散分布的海洋垃圾。
根据发达沿海省市和先进沿海国家的经验,我局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基于部门职责的海洋垃圾发现与处置协调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海上执法队伍、海洋管理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及相关作用出发,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制度,加强海洋垃圾的监视监测及处置行动。
2.海洋垃圾监测和治理的牵头部门应加大投入,积极利用各类新技术,将其纳入监测和治理范畴,并发布信息。可根据财力,在海洋垃圾富集区布设国外已经成型的“海洋垃圾鲨鱼”(一种水面垃圾清理机器人)、“海洋自动垃圾收集桶”(一种略低于海面的漂浮垃圾收集装置)、海洋垃圾拦截及回收转运平台装置。
3.为将海洋垃圾与海洋能利用结合,未来可在入海河口或潮流通道上投放大型的垃圾拦截、海流(潮流)能发电一体化装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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